上海市廉租房新规明年起实施,购买共有产权房后90天停发租金补贴

上海市廉租房新规明年起实施,购买共有产权房后90天停发租金补贴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徐巍 2019-12-05 18:48

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已正式公布,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原《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房管规范保〔2012〕16 号)同时废止。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做好与申请审核相关规定的对应衔接


适应申请审核阶段“配租方式”征询与认定环节取消情况,对“租金配租范围”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明确取得登录资格后即可办理租金配租手续;同时针对“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后申请家庭可以选择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情况,明确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的要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手续。


(二)优化简化办理流程


按照精简办事流程要求,取消了原有的“签收《租金配租通知单》”、“签收住房出租人告知书”两个环节;将“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环节前移,减少廉租对象办理跑动次数;适应“最多只跑一次”要求,明确配租家庭可将相关材料一次性递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考虑一次申请后,最多只能保障3年的规定,取消了配租家庭6个月内不租赁住房就取消当期保障资格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的限制。


(三)将“租赁合同登记”调整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按照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最新要求,将原规定中的“租赁合同登记”调整为“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有利于廉租对象和房东选择合适的方式就近办理,在操作上将更为便捷。


(四)增加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衔接


对申请人享受租金配租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进一步明确了如何在两个保障制度间衔接,防止重复享受情况发生。规定明确:申请人享受租金配租后又按规定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向其送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入住通知书后的90日起,终止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并注销其廉租住房登录证明。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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