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中介美化服务,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指出,买房卖房都要警惕“捆绑销售”。
传统的美化套路是服务机构自费帮业主美化装修、售出之后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但是房屋卖不掉的话则由服务机构自担损失。最近,有服务机构对上述模式做了迭代升级,即在传统模式基础上,直接将房屋美化装修费用转嫁给了房东,成了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
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近期,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石先生的投诉,他在今年2月通过某中介公司卖房,当时中介公司以美化房屋为由让石先生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6800元的房屋中介美化服务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款。当初销售称如果3个月没售出可以全退,如果售出就作为服务费用。此后,石先生通过其他中介卖房成功,他想着现在无需这份美化合同,故提出退款,但商家却称合同约定“非经他们售出房屋,美化服务费一概不退”。
石先生非常气愤,首先当初商家并未告知合同内有此条款,另外石先生称其是与第三方签的美化合同,并不是中介合同,现商家未提供任何美化服务的前提下房子就已售出,石先生认为商家的格式条款是霸王条款,要求商家全额退款。此后,经消保委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还所谓的“美化服务费”,石先生表示接受。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这些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例中,退款限制条款因未显著提示,石先生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衍生出“房屋美化服务”新模式,中介机构以“提升房屋卖相”为名,联合第三方公司向房主收取高额美化费,然而其是否能显著提高出售几率,则并无权威数据予以证实。从本案来看,风险转嫁和条款隐蔽两大特征可能导致这类服务成为房产交易纠纷的新焦点,消保委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持续关注此类模式。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要警惕“捆绑销售”,拒绝中介强制搭售第三方服务,坚持“服务与佣金分离”;同时,要逐条核验合同,要求商家对限制性条款逐项解释,并留存录音证据;优先选择分段支付,约定“按服务进度付款”,避免预付全款风险。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