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临近,不少公司都会给员工发网络红包、职工之间也会互发红包共同庆祝新春。那么收到这些网络现金红包,是不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记者采访相关税务人士了解到,对于网络现金红包,其实税务部门已经有相关的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三种情况。一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二是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个人之间互发红包不征收个税。而如果是企业发放的现金红包,则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税率为20%。以每年支付宝推出的五福红包为例,支付宝派发总计5亿元红包,这背后,还要为用户缴纳1.2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用户来说,实际到手的收入不受影响。
另外,税务认识指出,企业在春节期间订制伴手礼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具体来说,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