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1日,国务院发布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各提高了1000元。
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也就是说,如果三项附加扣除都能享受到,纳税人每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最高可提高3000元。如果按照3%的个税税率计算,每月最多能比以前少缴90元个税;如果收入已经达到了45%的税率,则每月最多能比以前少缴1350元个税。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表示,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以来,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是否能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中明确提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还没有填报享受本年度相关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