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折扣券购物后,不能享受退换货售后服务?遇到此类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当遭遇“霸王条款”时,应勇于说“不”,可以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并及时予以纠正。
据披露,近日,消费者薛女士致电浦东新区消保委反映,通过某品牌官网下单购买多件商品,收货后发现所购买的一个杯子有瑕疵,薛女士立即联系经营者提出换货要求,却被告知使用抵扣券购物不支持退换货。薛女士无法认同,认为经营者的售后规定存在霸王条款。
薛女士告知消保委工作人员,此前该品牌官网有一个秒杀活动,薛女士成功抢购并付款,但之后订单在未得到任何提前告知的情况下被经营者取消,经营者给出的解释是“系统崩溃导致订单无法显示”,双方经协商,由经营者提供一张500元无门槛消费抵扣券作为补偿。此后,薛女士使用该抵扣券购物,收货后发现其中一个杯子的把手处有毛刺,拿起杯子时毛刺会刮到手指,故联系经营者要求换货。双方沟通后,客服人员承认商品存在瑕疵,但平台没有换货服务,且使用抵扣券购物的商品是没有退货等售后服务的,考虑到商品瑕疵的问题,客服建议薛女士以实际支付价格退货后再以原价重新购买杯子。对此,薛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要求经营者换货或退货后以实际支付价格重新购买。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沟通,负责人表示官网平台的确不支持换货,抵扣券使用规则也注明了“使用抵扣券购买的商品不适用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出于对顾客的信任,一般顾客提出有瑕疵等问题均会表示认同,但杯子的使用功能实际并未受到影响,故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
此后经多次协调,经营者负责人表示薛女士不用退回商品,平台以实际支付价格为薛女士办理退款。薛女士无奈被动接受该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例中,商家的“使用抵扣券购买的商品不适用退换货等售后服务”这一规定,很明显属于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明显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对“霸王条款”予以了重点关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条例》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细化,详细列举了格式条款不得包含的内容。这为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划定了明确“红线”,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当遭遇“霸王条款”时,应勇于说“不”,可以要求商家给出合理解释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同时,提醒经营者,勿要以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格式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