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浦东新区消保委:不得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5-04-16 17:33

摘要: 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特价商品与处理品该如何区分?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最终,经消保委调解,店方同意为消费者调换新鞋。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特价鞋价格可打折,但消费者权益不打折。


据披露,近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反映,其在某运动品牌店购买了一双休闲鞋,穿了不到一个月,鞋子便出现断底开胶的情况。他找到商家协商退货,商家称这款鞋当时是作为特价商品进行售卖,是不退不换的。无奈,陈先生将情况投诉到浦东新区消保委,要求退货。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店方表示该款鞋属于特价商品,在购买时已声明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付费维修。


消保委工作人员强调即使是特价商品,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


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处理品”,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应承担“三包”责任。经最终调解,店方同意为陈先生等价调换一双新鞋。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正常使用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明知存在瑕疵的除外。”本案例中,商家在售出特价商品时未明示瑕疵,且混淆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概念,将“特价商品”作为“处理品”对待,拒绝承担应尽的“三包”责任,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陈先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更换、退货。”要求对方正常履行“三包”义务。


当前零售行业普遍采用“特价促销”策略吸引客流,但部分商家混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法律属性,借此规避质量责任。如何区分两者?法律上并无明确定义,从通常理解来看:特价商品基于库存清仓、节日营销等目的降价,商品本身无质量瑕疵,依法仍享“三包”服务;而处理品则是因残次、瑕疵等原因降价销售,需显著标注“不适用三包”。


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商家混淆了两者概念:特价商品无质量告知的,默认享受三包,处理品需有“残次品”“不三包”等显著标识。


头图来源:图虫

通讯员:赵颖刚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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