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虾“买三送一”承诺不保真!浦东新区消保委:警惕餐饮促销文字游戏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陆燕婷 发布时间:2025-08-05 17:43

摘要: 警惕餐饮促销文字游戏

随着夏天来临,小龙虾季节如期而至。但也有消费者反映,虽然尝到了美食,却被商家所谓“买三送一”的“心机广告”伤了心,大大影响力消费体验。浦东新区消保委提醒,应警惕餐饮促销的文字游戏。


说买三斤送一斤

实际却只限单种口味


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消费者张先生向浦东消保委投诉,看到某餐饮店贴出告示“小龙虾买三送一”,故特地前往品尝。点餐时,张先生要求商家制作两种口味各两斤,理所当然认为满足了“买三送一”。


然而付费时,商家却表示他的消费并不符合活动要求,买三斤送一斤只限单种口味,张先生需支付四斤小龙虾的费用。


张先生表示,点单时商家未做任何提醒,后续又查看了店门口的广告牌,发现也没有任何提醒,于是致电12315寻求帮助。


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刻与商家取得联系,但商家态度非常强硬,即使承认广告上没有详细注明“买三送一”的优惠条件,但门店“一直如此操作”。


商家还认为,张先生应该自己主动询问服务员,现在还来投诉是“无理取闹”,坚持不予退款。虽经多次劝说,经营者始终固执己见,张先生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


未说明限制条件

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浦东新区消保委指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例中,店外广告“买三送一”构成要约邀请,消费者点单视为要约。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则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商家结账时新增限制条件属单方变更合同,须征得消费者同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例中,经营者在广告中未说明“同种口味”限制条件,隐瞒影响消费决策的关键信息;同时在点单时未主动提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受损害的,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商家的广告宣传存在不明确之处,且在消费者点单时未进行提醒,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额外费用,这种行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夏季餐饮促销中,“买三送一”“全场打折”等广告语易引发消费冲动,本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局面,但也有部分商家通过模糊限制条件制造价格陷阱,消费者往往在结账时才知悉隐性规则,导致信任危机,影响消费体验。


消保委表示,希望部分经营者,遵守“契约精神”,守牢法律底线,合规经营,在优惠限制条件方面应避免模糊表述,同时主动告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放心消费。


头图来源:图虫

通讯员:赵颖刚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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