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谁该为她的权益负责?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0-08-19 08:36

摘要: 为什么一次原本简单的招聘会变成一系列异常复杂的关系?说到底,还是为了那些自以为可以省略的权益。

劳动者说自己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老板”说他招的只是一个合伙人。记者调查之后发现,这家公司甚至只是“借”来的,要追究谁该为黄女士“丢失”的权益负责,还要看这位“老板”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为什么一次原本简单的招聘会变成一系列异常复杂的关系?说到底,还是为了那些自以为可以省略的权益。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正常的劳动关系和合伙关系之间的权益差异。劳动关系下,劳动者拥有劳动合同订立、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工作时间限制等基本权益。除此之外,还包括高温权益、劳动环境、女职工保护等其他隐性权益;反观合伙人,不仅这些基本权益缺少法律保障,就连日常的收入都可能随着公司的经济效益出现波动。除了这些,合伙人还要和企业主共同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负责。劳动者与合伙人之间的区别可很明显地比较出来:权益少了,风险大了。此外,对劳动关系和合伙关系制约的法律参照也有明显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合伙关系适用民事法系,劳动法律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差别显而易见。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为何“老板”用的还是别人家的公司,倘若“老板”用的是自家的公司,在公司盈利时,合伙人有权利共享红利,但如果公司是人家的,即便是合伙人,各类好处也都搭不上边,反倒是“老板”自己,没有税收负担,不用被市场监管,成了毫无约束的自由人。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则是保障全无。


好在,本次调查中,专家给出的建议提供了一条出路,黄女士的权益也并非说没就没了。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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