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值“金三银四”招聘旺季,一则颇令人惊讶的新闻不胫而走。据相关媒体报道,杭州的郭女士应聘后,因临时有事没去入职,公司人事部的经理把她的个人信息发到了朋友圈。记者陪她找过去后,对方道歉并删除了朋友圈。该人事经理表示,这个岗位是急招岗位,他们给了郭女士很多的便利,但郭女士却在入职前几天拒绝了入职,其冲动之下发了朋友圈。针对这一热议话题,求职者、人事人员、法律专家怎么看?劳动报记者整合多方观点并展开调查分析。
事件回顾:应聘成功未入职 简历被“曝光”
据相关媒体报道,郭女士在3月9日成功应聘了某公司的产品经理岗位,按要求16日报到入职。这是一次很好的机会,但是因为绍兴老家的房子在拆迁,家里人忙不过来,需要她回家帮忙。百般纠结之下,郭女士不得不放弃这份工作,于是她在入职的前一天联系了人事部的陈经理,说明了自己无法入职的原因并表示抱歉。
既然还没有办理手续正式入职,按理说郭女士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此她也就没有太放在心上。可是后来,她发现这位人事经理竟然将自己的简历和与自己的聊天记录发在了朋友圈,还配上了一大段批评指责的话语,号召同行朋友去抵制她、封杀她。对此,郭女士十分生气,认为对方是在有意“报复”。随之她将此事曝光,并得到了众人声援。
事情闹大后,泄露郭女士隐私的这位人事经理表示,这是一个急招岗位,郭女士已经面试通过又不来了,浪费了自己很多时间,自己是一怒之下才做出这样的错事,他向郭女士道歉并删除了朋友圈。
关于该事件,公司人事经理具体是这样回应:“这个岗位是急招岗位,我们给了郭女士很多的便利,但是郭女士3月9日至3月15日都确认能够入职,却在入职前几天拒绝了入职。”“因为郭女士不能入职,所以我发了几条消息,但是郭女士并没有回我,我冲动之下发了朋友圈,但是仅其可见。”
当事人郭女士则表示:“我的确是入职前一天告知不能过去,但是我已经道过歉了。”“我这边忙着弄别的东西,暂时没有回复是很正常的,然后刷朋友圈,就看到了人事发的我的个人信息。”
各方热议:招聘的态度决定了公司的形象
正值招聘旺季,许多公司的招聘工作都如火如荼地开展。对于企业来说,应聘者失约肯定会带来一定的损失,但雇佣与被雇佣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这位人事经理的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的处置之道。
就此事件记者采访了多位人事人员及求职者,他们几乎是一边倒地站在了郭女士一方,认为此类事件暴露出部分招聘人员职业素养的缺乏。一位资深人事人员向记者表示,人事代表企业招聘是职务行为,“将自己的情绪带到招聘工作中、公私不分,这种招聘过程中的‘不专业’肯定是有损企业形象的,后续带来的恶劣影响非一句抱歉就能消除。”也有企业人事向记者直言,企业招聘到一个合适的人才确实不容易,“应聘者接受了offer却临时才说不来了,HR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保护求职者的个人隐私是最基本的工作职责,这种简历挂朋友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道德。”
在社交平台微博上,截至记者发稿前,该话题阅读量达4.7亿,讨论量1.6万。网友们的批评则更直接一些:“已经涉及侵犯隐私了,还威胁把帖子置顶。即便删除了,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没签合同,求职者是自由的,选择不去就职,合法合理。”
专家观点:《民法典》解析“简历被挂朋友圈”
针对这一热议事件,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洪桂彬律师从《民法典》角度作如下解析:
郭女士应聘成功未入职是否违反诚信?
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这也包括在雇佣关系建立之初,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导致合同未能缔结的,过错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当中郭女士确实收到了公司发送的offer,其对公司发送的邮件回复内容为“收到,谢谢”,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offer。在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明确接受offer的情况下,难以证明郭女士存在严重违背诚信的行为。当然郭女士收到offer后不明确拒绝又不明确接受,这种模糊的状态并不值得提倡和鼓励,为双方发生冲突埋下了伏笔。
个人简历、微信聊天记录是个人信息还是个人隐私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享有隐私权。
个人信息与隐私的概念和载体存在交叉,但其属性仍存在本质区别。前者重在“积极正当地使用”,保护的法益在于维护当事人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权决定权,通常个人并不反对这些信息的正当使用,有时还会积极予以公布;后者则重在“消极防御”,主要维护当事人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状态,一般当事人不会主动公布个人隐私信息。本例中个人简历包含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这些对个人识别有重要意义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给个人安宁带来隐患,涉及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这些内容应同属属于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范畴,在发生争议时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如何救济和主张。而涉及工作经历、毕业学校、证件照等这些信息则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一般不纳入隐私保护。
朋友圈设置“本人可见”是否侵犯隐私权?
本例中,公司人事将相关简历截图、聊天记录等发至朋友圈,但设置只有郭女士可见,除非本人进一步传播,否则无法达个人安宁被侵扰的程度,难以认定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是上述披露的个人简历、聊天记录同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信息同样侵犯了当事人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属于个人信息领域的侵权行为,郭女士可以主张要求公司人事删除朋友圈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