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数字”困住的人丨当打工人倒在家中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庄从周 发布时间:2026-08-17 12:21

摘要: 被“数字”困住的人——本报“深度”特刊推出新经济时代劳动权益保障困境报道。

凌晨3∶15,35岁的谭先生拨出了他人生中的倒数第二通电话,通话记录中“12”的字样显示他拨号失败。随后,也是人生最后一次,他成功拨通了120,但一切都来不及了,这位游戏公司程序员的生命停留在了那个夜晚。这是谭先生的妻子万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段令人心痛的描述。发生意外后,万女士和公司就工伤认定产生了分歧,由于不在办公地点倒下,而当时作为游戏开发的谭先生电脑上打开的是一款竞品公司的游戏,似乎一切不利因素都指向了这位居家还在办公的程序员。当生活和工作的界限逐渐被模糊,打工人倒在家中,工伤认定可能是维权过程中最艰难的一步。


人倒在了家中

但工作群还在响


谭先生倒在了位于松江的出租屋内,妻子万女士说,自己和女儿在扬州的老家。出事的前一晚,他们还通了电话,一切如常。谭先生去世前的一年,几乎都在深圳出差,好不容易回到上海的总部,以为能减少一些工作量,但一部新手游要上线,他忙起来就没日没夜了。


万女士在受访时拿着丈夫的手机向记者展示,一年就发几条朋友圈的谭先生,几乎一大半内容都在记录自己加班工作的情况。他曾在一条朋友圈中写道:“这个点终于修完所有BUG,感觉好饿!”这条朋友圈的发布时间是凌晨3时41分。而在夫妻两人的聊天记录里,一条凌晨4时35分的消息这么写道:“现在太晚了,我就在公司睡了啊,宝贝。”


而就在谭先生离世后的第二天下午,他所在的工作群还在讨论谭先生的事情,但很快,丈夫的账号就被踢出了该群。


和谭先生的情况相似的是,去年11月,广州的32岁程序员高广辉倒在了家中,被救护车送去医院抢救期间,他被拉入了一个工作群内。抢救无效去世后,仍有不知情的同事发来消息,内容为“高工,要把这个改下”。


人没了,工作群还在频繁响起,每一条冒出的消息都是对家属的二次伤害。而对于家人来说,更重要的是,人倒在了家中,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后续一系列的维权又该如何进行下去?


这是一段漫长的,需要不断被撕扯伤口的经历。当他们在人生的剧本里“离线”后,其他没有离线的还有很多。


工伤认定

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


谭先生的案例中,万女士从丈夫去世到徐汇区人社给出工伤认定,整整间隔了五个月。在这一过程中,公司一开始并不配合,万女士无奈,只能聘请专业的律师来收集证据以及和公司方面沟通谈判。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谭先生去世前在家中电脑打开的是一家竞品公司的游戏,他是否属于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对此,负责此案的律师和万女士翻找到了公司项目主管和谭先生的微信对话记录,其中有一条,主管提出,要求谭先生玩其他公司的游戏,以寻找工作灵感。这条对话记录也被作为证据提交给了人社部门。


此外,徐汇人社部门当时询问公司的意见时,公司给出的原话是:“根据谭先生当晚的电脑使用日志,我们不排除他在工作的可能性。”


终于在五个多月后,万女士等来了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她对记者说:“他这几年加班实在太辛苦,这个认定,也算是一种宽慰。”


只能说,谭先生最终还算“幸运”。记者在采访相关案例时了解到,部分员工因为种种原因,最后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一位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周五晚上6点接到了一个长约15分钟的工作电话。随后他下楼,倒在了小区的花园里。这位员工家属认为这是因工死亡,因为居家办公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有工作就需要及时处理,而员工猝死时,刚接了工作电话。公司则认为,员工去世非常不幸,但猝死时,员工所在的位置是小区里,而非在工作,故不应属于因工死亡。处理该案的律师透露,最终,这位员工的工伤认定没有成功。


专/家/的/话

碎片化工作与生活深度穿插


作为当年全程参与谭先生案例的人员之一,在上海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启盛看来,工伤的认定难点有多重因素造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他表示,如今,员工处于时做时休的随时待命状态,碎片化工作与个人生活深度穿插,缺乏明确的边界,有别于此前传统的工作时间。此外,居家办公状态下,工作场所与生活空间基本混同,导致某些日常行为具有生活与工作的双重属性。


在唐启盛看来,居家办公的“家”应如何定义?有些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擅自离开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家”,回到自己的老家,或者去海边山林里租房为家,那么这是否属于违纪,如果属于违纪,那么员工在前述“家”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而在发生意外后,证据留存也存在一定困难。由于缺乏公司的视频监控、第三方同事见证等证据,居家办公的员工在受伤等意外发生时,大多仅能依靠电子数据或自述,举证门槛较高。


在实践过程中,唐启盛近年来接到许多居家办公突发意外的案例。他表示,相关政府部门也在不断完善法规,给出指导性文件。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5年11月13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九条,专门针对居家办公工伤认定、居家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认定作出细化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不过他表示,随后的一句话也值得注意,该条例明确指出,“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该“意见(三)”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条颇为关键的要素时明确,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此外,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邱婕也表示,在公司层面,需要对远程办公制定相关劳动标准。对远程办公中涉及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薪酬福利、劳动保护等一系列事项作出规定或约定。另一方面,企业也需要对远程办公中雇员的工作流程加以明确。员工应按照企业要求配置远程办公设备、应对工作作出何等响应等。在其看来,线上工作是大势所趋,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远程办公规章对各类企业来说,都是当务之急。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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