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个省已出台“痛经假” 调查显示:绝大多数女职工未享受过该福利 (之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枫 发布时间:2024-11-18 12:29

摘要: 从上世纪90年代起,痛经假已在全国多地陆续推出。

近日,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新规明确指出,11月1日起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期可以休假1至2日。这项为女职工度身定制的“暖心规定”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其实,从上世纪90年代起,痛经假已在全国多地陆续推出,那么,知道这项福利的女职工多吗?真正休过痛经假的女职工有多少?记者就此话题展开了相关采访。


仅2%受访者休过痛经假


经期是女性一生中除了孕期、产期之外的又一个特殊时期,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是指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对女性职工的劳动强度和待遇的保护。


记者查阅了解到,在《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出台之前,全国近20个省已陆续推出关于“痛经假”的规定,比如上海早在199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另外,广东、湖南、江西和福建等省也有相关规定。


既然这项规定已经在全国多地出台,那么,有多少女职工了解该规定?记者先后采访了来自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她们都表示“没听说过”,一位中学教师坦言,“来例假还是要上课的,有时候一天要连上六七节课,到了下午放学,人都快累瘫了。实在痛的话,就只能请一天病假。”


此前申工社关于“痛经假”的调查显示:在4000余名受访者中,只有2%的受访者表示单位有痛经假这项福利,在没有休过痛经假的受访女职工中,有些人说“还能忍受,要坚守岗位”;有些人想休,但不好意思开口;还有些人则是“嫌麻烦,还是算了吧”。

责任编辑:李佳敏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全国20个省已出台“痛经假” 调...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