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平等就业权、推动生育友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6-03-16 16:43

摘要: 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保障平等就业权、重视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推动生育友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3月16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联动多部门强化劳动法律监督,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记者梳理发现,相较于去年,今年的《提示函》从协议、算法等方面,完善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的内容。


在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方面,《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不得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的录用条件,不得变相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保障女职工在薪酬、福利待遇、职业发展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提示函》重视和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明确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调整至禁忌岗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在依法保障带薪年休假、陪护假等假期待遇的基础上,将产前检查、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时间等法定生育待遇足额落实到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对于处于经期的女职工,合理安排劳动强度,避免安排禁忌性劳动。关注更年期女职工身心健康。


在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与推动生育友好方面,《提示函》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培训。每年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妇科疾病以及更年期保健等项目筛查。 建立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专项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或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爱心妈咪小屋等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试点“生育友好岗”,实行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灵活休假等柔性管理方式,帮助女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


《提示函》就落实女职工权益民主协商与监督机制提出,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围绕女职工劳动就业、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等基本权益,以及生育保护、预防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等特殊权益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今年,《提示函》完善了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内容,要求平台企业应与女性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规则。在制定或调整算法和劳动规则时,平台企业应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理特点和排除性别偏见,确保女性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工作机会和劳动报酬。还应加强对女性劳动者劳动安全教育、预防性骚扰的培训指导,重视通过完善算法、开发应用程序安全工具和设立投诉申诉通道等,增强女性劳动者安全感。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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