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敢谈、企业不愿谈,集体协商立法呼声再起,承载着怎样的期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6-03-25 13:14

摘要: 集体协商立法呼声再起,承载着怎样的期待?

“职工不敢谈,怕被打击报复。”“企业不愿意谈,不公开核心数据。”……作为一名基层的工会工作者,郭枫的工作之一就是走进企业谈“集体协商”。但是,这些困扰的真实存在,使得他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宣传、科普。近期,一则“30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为集体协商立法,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强化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应”的消息让他看到了改善的希望:“有了更强的制度保障,企业愿意谈了,职工也敢谈了。”


“集体协商立法”这一议题由来已久。当前集体协商的制度保障如何?为何大众呼吁立法?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分析,阐述了集体协商立法呼声再起背后的期待。


企业不配合,谈不到核心要害


“企业不愿意谈,往往要倒逼才肯谈。”郭枫是闵行区吴泾镇的一名工会工作者,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时,曾与大大小小的企业都有所接触。在他看来,企业的认知偏差,导致了集体协商推进时遭遇阻力,“比如在谈工资专项的时候,企业以机密为由不公开数据,集体协商谈不到核心要害,到最后更像是走过场。”更让工会工作者感到棘手的是,如果企业拒不进行协商,似乎也没有约束。


“企业不愿意,职工往往是不会谈也不敢谈。”郭枫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很多企业的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代表都是兼职,对协商流程不了解,另一方面,参与协商的职工又害怕被打击报复,协商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在与企业打交道的多年里,郭枫也曾见过企业对集体协商态度的转变。在某企业因为搬迁而面临减员时,通过集体协商与职工达成共识,最终圆满化解了潜在矛盾。事后,企业相关负责人由衷赞叹:集体协商快速、平稳解决了问题,如果企业之前就有这制度就好了。


但是,郭枫的心里始终希望,企业不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动开展协商。“是否能够有更强的制度保障,让职工敢谈,企业也愿意谈?”


集体协商立法为何呼声再起?


事实上,郭枫等众多工会工作者的期待,也是许多法律工作者、学者长期关注的。而集体协商国家层面立法,已不是首次被提及,


“集体协商是国际惯用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它通过协商将个体职工凝聚成可以和企业对话的整体。”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陆敬波认为,我国集体协商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从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上来说还不够完善。因此,他多次呼吁将《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改名为《上海市集体协商条例》。“集体合同条例更多关注协商成果,淡化了协商本身。目前,已有部分省市注意到了这点,制定了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涉及集体协商,如《劳动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集体合同制度;如《集体合同规定》中细化了协商程序等;如《劳动合同法》中强化集体合同效力,明确其对企业和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包括上海专门进行了立法,其中,部分省市已出台集体协商条例,如《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等。但是,并无国家层面立法。陆敬波认为,这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立法的实践,已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基础。


原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讲师汤建敏认为,目前我国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但现有集体合同规定立法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违法责任不明确,刚性不足,导致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实效性不足、非公企业覆盖不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待完善等。因此,国家层面立法迫在眉睫。


陆敬波分析认为,集体协商立法呼声再起,除法律效力不足之外,也与当前劳动关系的变化有关。“当前,我国正处于产业转型、经济调整的周期中,就业观念发生变化,劳动关系较之以往更为复杂、灵活。在方方面面的背景下,更加需要集体协商这一比国家立法更加灵活,比个体劳动合同更加实质衡平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来发挥作用。”他进一步阐述,中央十五五规划中,明确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以国家层面立法作为顶层设计,各地在框架内进行地方立法,可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


集体协商立法承载的各方期待


推行集体协商立法,既有成熟条件,也有其迫切性。那么,各方对此又有怎样的期待呢?


对此,陆敬波认为,要在明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目前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但并不健全。比如,一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当企业经营不好降薪时,集体合同能否改变劳动合同中对薪酬标准的约定?这在实践中常常有争议。”此外,他还建议要顺应新的形势扩大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将广大的新就业形态群体纳入其中,同时进一步优化协商僵局的化解机制设计,并同步注重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的配合与相互赋能,及时推进国家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立法。


汤建敏认为,职工参与协商的意识不足,能力薄弱。多数劳动者集体协商认知不足,缺乏专业谈判能力,难以提出有数据支撑的合理诉求。因此,若对集体协商立法,要突出职工代表的独立性,加强职工代表协商能力不足,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明确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责任,推动职工代表想谈、会谈。”


“去年,上海市总工会作为发动方,在饿了么等平台开展算法协商恳谈,推动平台算法应用优化升级、劳动规则向善透明。”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部长陈嵘认为,传统集体协商是主要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如今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通过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劳动关系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相应产生法律规制的滞后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失。也正是因此,市总工会推动形成了有别于传统集体协商的新就业群体协商恳谈模式,“我国有8400万新就业群体,在平台化用工、部分领域和环节去劳动关系化背景下,劳动者的很多权益是游离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之外的。因此,通过工会去组织和代表劳动者行使集体协商权,开展协商恳谈,可以形成一份具有效力的协议,以此保护劳动者。”他也表示,如若开展集体协商立法,要充分考虑平台用工的情形,对协商恳谈的整体流程、议题内容、协议效力等进行规定,从而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样,一旦平台违约,可以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和执行。


“希望能够有奖也有罚,对于愿意开展集体协商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不愿意谈的企业则要重点监管。对于职工来说,既要普及相关知识,也要保护好他们。”郭枫希望,有朝一日谈及集体协商时,职工敢谈了,企业也愿意谈了。

摄 影:张锐杰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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