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心仪的录用通知书,不少人会立刻向原单位提离职,可如果Offer突然被取消,损失该由谁承担?北京的祁某就遭遇了这样的职场困境:在确认接受聘用意向、辞去原工作后,公司却以“背调黄灯”为由取消录用,他最终通过诉讼获赔20万元。现实中,体检、背调、入职时间协商、岗位冻结等,都可能成为Offer“变卦”的理由。一纸录用通知究竟意味着什么?劳动法律师表示,录用通知书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随意反悔。
背调“黄灯”拒录无实据
企业被判赔偿20万元
记者从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则判例:北京某公司曾向祁某发送《聘用意向函》,载明税前月薪7万元、目标年终奖24500元,劳动合同起始日为6月15日,同时约定录用需以背景调查结果“无异常”或异常情况获公司认可为前提。
收到函件一周后,祁某便向原单位提出离职。变故随之而来:公司收到背调报告并给出“黄灯”评级,随后两次电话告知祁某“背调未通过”。到了约定入职时间前一天,祁某与原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本以为即将入职新公司,却在此后收到了取消录用的正式通知。
一气之下,祁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万余元。庭审中,公司始终未能提交背调报告原文,仅以“涉及第三方调查公司信息”为由口头辩称,黄灯评级源于“工作能力及过往经历不符合岗位要求”。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证明取消录用系因祁某自身原因导致,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综合祁某离职时间、公司承诺薪资、后续入职情况及公司过错程度,酌定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公司未能提交背调证据,未能举证证明背调未通过系祁某自身原因,亦未就未通过的具体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指出,公司单方取消录用存在过错,违背诚信原则。
从体检到岗位冻结
Offer为何说没就没
祁某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采访中发现,拿到Offer后又被取消的情况并不少见,理由也各不相同。
张女士应聘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行政岗位,拿到Offer后参加入职体检,却因查出甲状腺结节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取消录用。她提出复查,也没有得到同意。“我不理解结节对我的工作有什么影响,公司为什么要拒绝我。”她说。
“当时HR没有明确说不行,我以为还有商量的余地。”软件开发工程师李先生没想到,自己最终没能等来一个明确答复。由于原单位核心项目需要交接,他只能比原计划晚一周到岗,提前和新公司沟通后,几天后却收到了取消录用的通知。
应届生王先生则已经为这份Offer做好了准备:推掉两家国企的面试,在新公司附近租了房,付下房租押金。临近报到时,公司却通知岗位冻结,Offer随之作废。“如果当时知道岗位可能被冻结,我肯定不会把其他机会都放掉。”
律师:Offer虽非劳动合同
企业也应遵守要约
“首先要看Offer本身的法律性质。”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俞艳萍告诉记者,企业向求职者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一般属于要约。求职者接受后,双方即就将来订立劳动合同达成合意,该合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构成预约合同关系。此时劳动关系通常尚未建立(因无实际用工),因此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但在她看来,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发了Offer之后就可以随意反悔。“Offer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求职者基于这份通知作出了相应安排,如果企业没有正当理由突然取消录用,给求职者造成了损失,就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理想情况下,背调应该在发Offer之前完成。但现实中,有些企业是先发Offer,再做背调。”俞艳萍说,企业能不能据此取消录用,关键要看背调结论有没有客观依据,以及调查内容是否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
“企业如果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启动背调,其调查过程必须客观、全面、公正。仅凭单方面、未经核实的第三方信息(如前同事几句负面评价或‘黄灯’评级)就否定录用,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时会审查企业是否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如果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背调结论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则其取消录用的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信原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她同时强调:“背调内容必须严格限制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范围内,如学历、工作履历、专业技能等,不得越界调查与岗位无关的隐私信息。”
体检也是求职者经常遇到的另一道门槛。“理论上,入职体检属于入职后的环节,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安排体检。”俞艳萍表示,并不是查出疾病就意味着企业可以取消录用,关键也是要看疾病与岗位之间有没有关系。
“如果是职业禁忌症,或者疾病已经明显导致求职者无法履行岗位职责,企业取消录用可能有合理依据。但如果疾病和岗位工作没有内在的、必要的关联,仅仅因为体检发现某种疾病就拒绝录用,就需要谨慎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与岗位工作无内在、必要关联的疾病(如常见的甲状腺结节、乙肝携带等)为由拒绝录用,这种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还可能构成就业歧视。此外,企业未经同意或超出必要范围进行体检,或泄露体检信息,还可能违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
对于求职者最关心的“拿到Offer后能不能辞职”,俞艳萍的建议也很明确:“不要把Offer当成百分之百确定的入职凭证。”
她提醒,在背调、体检、审批等程序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求职者不要过早放弃其他机会,更不要忽略Offer中的附加条件。“如果确实要辞职,也建议把Offer、确认接受的记录,以及和HR关于背调、体检、入职时间等沟通内容保存好。”
如果企业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俞艳萍建议求职者可以先与企业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缔约过失责任。至于具体能赔多少,要结合求职者实际产生的损失、企业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认为只要Offer被取消,就一定能够获得原定工资数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