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华为推上热搜的是一个原本普普通通的劳动纠纷。2012年11月19日曾某入职华为任产品经理,2018年5月26日被华为以“连续旷工3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随后曾某就索讨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及加班费等与华为发生纠纷。
双方在法庭上闹了两年,最终广东省法院终审判决华为支付给曾某年终奖等费用共计24万元,而曾某和华为签署的《奋斗者协议》被判定有效,因此华为无需付给曾某加班工资等费用。这则《奋斗者协议》引发了巨大的关注,社交媒体上绝大多数声音都在批评这样的协议,认为劳动者在这个协议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华为定下了“霸王条款”。
对于广东省高院初审和二审的判决,互联网上的声音和法律专家们的看法是非常割裂的。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劳动法专家邱婕也关注到了这起事件。对于广东高院的判决,邱婕表示,合理有依据。
在邱婕看来,一审和二审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对于签订合同中的有效与无效的争议,员工是否自愿、是否有真实意愿的表达是最为关键。“很多网友认为,这不是自愿的,是被强迫的,员工在签订合同和‘奋斗者协议’时肯定心里是排斥的,但在法律上并不是这么认定。”
邱婕表示,在签署协议时,如果没有构成实质上的胁迫,这个协议是被认定有效的。她告诉记者,构成胁迫需同时满足以下要件:一是须有胁迫行为。即以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某种加害行为威胁受胁迫人,以此使受胁迫人产生心理恐惧。二是须有胁迫故意。即胁迫人故意实施胁迫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并基于此恐惧心理做出意思表示。三是胁迫须为非法,包括“手段合法,目的非法;手段非法,目的合法;手段、目的均为非法;以及手段、目的均合法,但二者之结合关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声称要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被胁迫人可以相信将要发生的情况,并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怖、害怕。五是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并且符合胁迫人的意愿。
但在这个案子上,曾某和华为在签署合同和协议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此外,也有专家在该事件发生后撰文表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除了法律规定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相信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经过充分论证和全面考虑的,是在法律的可裁量范围内做出的判决。比如,虽然支持《奋斗者协议》,却判令华为支付当事人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元,给了当事人一定的补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