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劳动合同中需要具备八大必备条款,即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对于张先生来电反映的情况,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仅签订一张纸的补充协议是否合法,还是要看具体情况。在劳动合同续签时,有时候一张纸也是能够涵盖法律法规要求的必备条款或者通过文字表述,比如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XX年,自某日至某日。其余续订合同内容和原合同一致。那么这个时候虽然内容很简单,但仍然是属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个时候,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每签订一次补充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续订书)便是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第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再次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如果用人单位的这一页纸体现的不是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而是原先劳动合同载有合同期限的那一页,仅仅是把那一页期限换一下。比如原先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现在把期限变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又没有给劳动者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的。那这个时候就要引起注意,有可能用人单位想“狸猫换太子”,使双方仍保持在第一次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劳动者还是要看清补充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续订书)的内容,同时自己手头要留存好一份每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续签协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