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地李昂:我所在的单位,高温津贴每年都按时发放或提前发放,这令我十分满意。但是,我所在的单位对6月至9月夏季高温期间休年休假的职工,采用相应扣除夏季高温津贴的做法,我认为不妥。因为休年休假的职工是带薪的,夏季高温津贴就不该扣除。
曾云鹏:关于休年休假职工该不该按休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夏季高温津贴,目前法律界也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按月发放,那么,该月职工只要有出勤日,就应该给予全额的高温津贴。换句话说,如果按天扣除的话,那么,职工加班是不是也应该发两份夏季高温津贴?
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是“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但这个假期工资是正常出勤月工资,并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该条款未涉及年休假,但以此类推的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中,不应包括高温津贴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该观点还质疑:如果职工一个月只要有出勤日,就要给予全额的夏季高温津贴,那么,假设这个月这个职工既有出勤日又有旷工的话,是不是也要全额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对此,我个人认为,职工休年休假,一般而言,拿计时工资的职工确实可以按休假天数,扣除夏季高温津贴。但如何扣、如何操作既体现企业利益又体现职工的利益?还是需要通过集体协商,以集体合同的形式做出约定。只有“有法可依”,大家才能心悦诚服。
当然,企业在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时,确实也没有必要与职工斤斤计较,出手不妨大方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