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本报劳权周刊接到读者张先生的来电。张先生在一家机械加工厂已经连续工作13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每次合同到期,单位就让职工签一份所谓的补充协议。张先生表示,就是一张纸,然后在上面把合同的年份日期改一下,这样的操作已经有三次。张先生提出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一直推脱,称下一次签订时再商量,而这样的情况在厂里非常普遍。张先生求助本报,这样的情况,他们应该如何维权?对于企业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遇到的逃避和想出种种“花招”的行为其实非常普遍,企业为何非常抗拒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权?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简单来讲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只约定了开始时间但没有到期时间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外,一般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有一部分用人单位就像我们本期来电投诉的张先生所在公司,推脱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一直备受关注和争议,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在少数。此前,一家企业培训公司为避免与入职9年多且已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的金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不料对方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随后法院判决公司向金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而在2020年,江苏发布了八个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便涉及到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案例中,石某某自2011年12月起到某物流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工资为3000元/月。2015年5月3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6年5月31日,再次签订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公司要求与石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石某某从财务经理调整为总账会计,为不定时工作制,工资也调整为1400元/月,但石某某拒签。2018年1月5日,公司以石某某拒签合同为由通知石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再安排石某某工作,亦未支付工资。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及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欠发的工资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石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物流公司未经与石某某协商一致,单方提出签订调岗降薪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石某某有权拒绝,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因物流公司明确拒绝恢复劳动合同,故应支付石某某经济赔偿金,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赔偿石某某待岗期间的劳动报酬损失。
对此,江苏法院认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恶意通过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迫使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双方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如新合同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签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规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相反,如因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劳动者辞职的,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以此变相辞退劳动者的,应系违法,劳动者有权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的损失;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