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6:夜班职工也盼高温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6-02 14:09

摘要: 劳权周刊邀请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对这些期盼做出回应。

久事公交55路驾驶员徐永刚:近年来,用人单位对夏季高温津贴越来越重视,但是,也有一些用人单位因为概念问题,与职工发生了争议。比如,我的朋友在一家服装企业车间当修理工,长夜班。车间温度极高,但我的朋友一直拿不到夏季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认为,夏季高温津贴针对的是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人员,我的朋友上夜班,夜间温度早就降下来了,因此,不应该发放高温费。


曾云鹏:对夏季高温津贴,我认为要从工作环境和发放时效上分析。规定明确“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也就是说,只要是露天工作的,不管气温高低,只要进入6月至9月,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这里强调的是工作环境而非气温。而室内工作的,则以气温高低为主,只有用人单位将室温降至33℃以下的(不含33℃),才可以不发夏季高温津贴,反之就需要发放。需要注意的是,与以往以天计算不同,现在按月计算,如果一个月以内室温超过33℃,哪怕只有一天,用人单位无法通过有效措施将室温降到规定范围内,就要给予一个月的高温津贴。


因此,夜班职工拿得到拿不到夏季高温津贴,首先取决于工作环境,只要是露天作业,纵然夏季一个月的气温都未达到33℃,也应该给予夏季高温津贴。其次,室内夜班工作者,就要与室内气温挂钩,要看用人单位有没有举措、可不可以将室温降至33℃以下(不含33℃),如果无法做到,仍然需要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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