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7:前几年未发的高温费能讨回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6-02 14:52

摘要: 劳权周刊邀请上海人桥法律服务调解中心主任、徐汇区人才协会会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曾云鹏对这些期盼做出回应。

工地电工刘成喜:前几年,我在一家建筑单位工作,从事的是露天电工,这家用人单位一直未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当时怕单位领导给我穿小鞋,我不敢投诉反映。现在离开了那家单位,我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这份待遇。但我听别人说起,高温费属于福利待遇,“过期作废”,我不知道是不是这回事,希望自己能够顺利地讨到几年未发的夏季高温津贴。


曾云鹏:由于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纳入工资总额的收入,就应该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


何为特殊时效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常见诉求,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但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是特殊时效的规定。


虽然如此,但由于夏季高温津贴带有安全生产的福利待遇性质,且不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高温津贴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应从发放当月工资之日起按月计算。也就是说,按一年时效操作。如果按此规定,劳动者去年没有拿到高温津贴,今年10月提出仲裁申请,只能要回去年9月应付未付的夏季高温津贴,之前的就可能丧失了胜诉权。


当然,劳动者也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但根据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当事人的夏季高温津贴始终处于被连续侵权的状态,且中间没有停止两年以上的,那么,其请求劳动监察连续追索应该有效。


责任编辑:李轶捷,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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