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类困难群体将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上海发布医保新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3-01-13 12:57

摘要: 本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日前,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覆盖六类困难群体


据了解,本市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称“低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以下称“低收入对象”);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包括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特殊救济对象(以下称“特殊救济对象”),以及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特困人员由医保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救助衔接工作。具有上述类别的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照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困难群众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低保对象、特殊救济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全额资助;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资助经费,由本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完善主动筛查发现机制,各区、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分类处置工作,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在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基础上,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进一步有效发挥。继续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的倾斜支付政策,本市规定的特殊救济对象、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参照执行。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照规定实施救助。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救助费用覆盖救助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及门急诊费用。救助对象按照规定,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或异地就医实时结算后,其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基本医保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降低医疗救助门槛。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资金支撑能力,按照“公平适度合理”原则,分类设定医疗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


住院救助中,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分别按照90%和80%的水平予以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按照50%-70%的水平予以救助。门急诊救助中,对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分别按照60%和50%的水平予以救助。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等的救助水平,参照低保对象执行。特殊救济对象等医疗救助标准另行制定。建立年度救助限额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调整内容及限额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研究完善本市困难家庭中非本市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政策。


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


不仅如此,上海将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依托医保数字化转型,建立因病致贫预警机制,努力实现预警监测有标准、处置流程有规范,数据下得去、对象找得到、街镇兜得住。分类设定预警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及存在致贫风险的特殊疾病人员。推动政策找人,对监测发现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对象,各区、各乡镇街道要及时预警、细致摸排、分类处置。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并与街镇形成合力,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个案处置。


继续支持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等医疗互助项目健康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继续对低保家庭儿童及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继续开展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自愿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专属产品,重点满足政策范围以外的自费医疗费用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开发费用低廉、保障范围合理的普惠型健康保险产品。


责任编辑:陈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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