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阿姨交班后上厕所途中摔伤,向用人单位索赔获支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4-07-11 19:09

摘要: 李阿姨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提供劳务者吃饭、喝水、如厕时等情况下不慎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食堂钟点工完成勤杂工作后,如厕途中滑倒致十级伤残,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看法院如何认定上述人身损害的性质。


2021年9月,李阿姨接受某餐饮公司雇佣,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学校食堂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日上午9点至下午13点。2022年1月某日中午,李阿姨完成食堂勤杂工作后准备下班,在如厕途中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李阿姨认为,因为餐饮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理地面,地面湿滑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摔伤,因此餐饮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阿姨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餐饮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万元。


庭审中,被告餐饮公司辩称,不同意李阿姨的诉讼请求。第一,根据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当由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李阿姨摔倒是因其走路较快导致,其自身存在过错;第二,事发地点是在食堂旁的走廊,不在被告承包的食堂,公司没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李阿姨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事发时,李阿姨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工作,换下工作服,虽然还没到下班时间,但已经是下班状态,下班后所遭受的损害与公司无关;第四,李阿姨交班后如厕行为与钟点工的工作内容无关,因此产生的损害不应由公司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因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责任。原告李阿姨在为被告餐饮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被告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阿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原告李阿姨对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减轻被告餐饮公司的责任。据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餐饮公司赔偿原告李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餐饮公司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现被告餐饮公司已按约履行完毕。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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