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19万买的数字藏品不能查看,能退款吗?普陀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4-11-28 18:33

摘要: 11月28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花了19万买了数字藏品,APP却停止运营了,消费者要求退款,法院会怎么判?11月28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4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枫桥经验”审判白皮书》。


发布会上,普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批典型案例,涵盖新业态保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融资与维权、涉企执行等多个维度。


2022年8月,唐某宏通过网络途径得知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手机应用软件中销售数字藏品,他下载该应用软件注册成为用户。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唐某宏陆续在应用软件上消费19.3万余元购入数字藏品,并可以通过上海某科技公司构建的“天河链”区块链链接地址对购入的数字藏品进行查看。


2022年12月20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应用软件的运营并要求全部买受人以购买的数字藏品价格的20%申请退款,唐某宏不同意。后来,上海某科技公司停止应用软件运营,唐某宏也无法通过“天河链”区块链链接地址查看已购买的数字藏品。因此,唐某宏把上海某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回全部货款19.3万余元,依法赔偿唐某宏损失,并主张上海某科技公司股东成都某数字科技公司、张某华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宏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关于数字藏品的交易行为,符合买卖合同性质。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经法庭释明,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上海某科技公司、成都某数字科技公司、张某华共同返还唐某宏部分款项。


为何会这样判?法院指出,数字藏品具有艺术特征、唯一性、稀缺性等特点,享有交换价值和财产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当前,我国法律法规未禁止以数字藏品为客体的发行、交易行为,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以数字藏品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知识产权纠纷“枫桥经验”审判白皮书》中,分析了普陀区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主要趋势和特点,总结和展示了该院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知识产权“枫桥经验”方面的实践与成效。


在发布会上,为进一步凝聚涉商事主体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普陀区人民法院还与普陀区工商业联合会签订“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合作备忘录”,以数智金融巡回审判站“商事纠纷多元调处工作室”为工作平台,对于适宜调解的商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后,委托普陀区工商业联合会及相关调解组织进行非诉调解,在先行调解及诉前调解阶段为当事人搭建纠纷化解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快车道”。


头图为发布会现场。法院供图


责任编辑:包璐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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