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今起施行,用人单位欠缴社保有了统一判罚标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高立 发布时间:2026-11-01 15:21

摘要: 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用人单位欠缴社保判罚标准得到统一。

11月1日起,《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下称《裁量基准》)正式施行,社保缴费违法行为首次被纳入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用人单位欠缴社保且逾期不缴的,最高可处欠缴数额三倍罚款。


《裁量基准》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涵盖9类66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社保欠缴位列第30项。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保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说法并不是此次首创,2011年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即有明文规定,新规改变的是这条罚则怎么落地:以前是一条“没有刻度的尺子”,判罚标准各地互异,而新规从“欠缴金额”和“费额占比”双维度对此进行了分档,尺子刻上了刻度,实现全国统一。


具体来看,欠缴50万元以下,或欠缴50万元至500万元且占比不足30%的,处一倍罚款;欠缴50万元至500万元但占比超30%,或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不足30%的,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欠缴500万元以上且占比超30%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罚分档标准。制图 李高立


当然,处罚并非“欠缴即罚”,须先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改才予处罚。另外,此前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双方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社保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依法支持。


劳动者发现社保“账单”与实际工资不符,可留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材料,先书面要求单位补缴,协商无果可向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裁量基准》的同时,还将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纳入附件当中。但值得注意的是,8项“轻微不罚”清单都为税务登记、发票类事项,不包括社保欠缴。意即,社保欠缴一旦走到处罚程序,起罚即是1倍,没有“免罚”空间。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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