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团艺人私联粉丝还收取财物,公司解除合约并索赔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0-08-05 17:16

摘要: 女团艺人向粉丝索要财物,公司索赔,法院会怎么判?

女团选秀类节目最近十分火爆,但若“偶像失格”,可能会对自己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因某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该女团艺人被认定为违约并向公司支付赔偿金35万元。


2015年8月,陈小姐与某知名文化传媒集团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正式成为该文化传媒集团公司旗下女团艺人。


该合约规定了陈小姐作为乙方需要履行的相应权利义务:乙方保证其一切言行均要维护其与甲方的共同利益,配合甲方的团队计划,不出现败坏自身或者甲方社会信用的行为……不得破坏乙方自身形象以及乙方所在团队的整体形象。


另外,该合约附了一份《成员守则》,合约第十六条约定“合约附件属于本合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主合约一起构成完整的一份合约,主合约与附件如有冲突的,均以主合约约定为准”。《成员守则》中明确禁止“私联粉丝”“向粉丝索取财物”等行为。


但在合约履行期间,公司发现陈小姐擅自与粉丝联络,并向该粉丝索取钱财。此事后经该粉丝在微博上披露,相关微博文章总计阅读量逾400万。此后,众多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此事广泛报道,并曾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



公司认为,旗下女艺人陈小姐的不当行为败坏了其自身和公司的社会信用,严重损害了公司前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所建立的良好声誉,同时也侵害了公司的预期利益,已构成根本违约。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陈小姐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属艺人合约》,要求陈小姐向公司支付合约违约金300万元及律师费5万元。


庭审中,被告陈小姐辩称,其确曾有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原告公司或可认为爆料事件对被告的名誉有所损害,但并未对原告公司的信用造成损失。陈小姐表示自己并非女团第一梯队成员,爆料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有限。她同意解除合约,但是不同意赔偿。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解除2015年8月签署的《专属艺人合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解除。


本案中,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而被告陈小姐在原告公司旗下女团多年,已充分知晓在团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成员管理守则,且合约中也多处提及该守则,故被告陈小姐应当知道私联粉丝、收取粉丝财物的行为是违反守则规定的,应属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陈小姐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3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通讯员:胡明冬
责任编辑:陈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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