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并不能割开父母子女间的亲子关系,也不能免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作为父亲的杨先生在离婚后长期以来从未支付分文抚养费,但在得知老房即将动迁且自己重病在身时,自书自愿给儿子50万元。可是动迁后,杨先生又反悔了。杨先生能否反悔?儿子诉请这50万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992年12月,唐女士与杨先生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年仅四岁的儿子小伟由母亲唐女士抚养,父亲杨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60元,一直负担到小孩经济自主为止。
但长期以来,杨先生从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过抚养费。经唐女士多次讨要,再加上得知父母的老房即将动迁,杨先生于2012年3月自书《遗嘱》:“因为当时我经济非常拮据,长期以来没有付小孩抚养费,欠得太多,所以在私房动迁后,本人自愿拿出和赔偿儿子财力费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小孩买房子所用,我决不后悔……”
同日,杨先生还在信纸上自书了一份留言条:“小伟,父亲已留下遗嘱,动迁亲生父亲给你伍拾万款,给你买房子,等你成家立业后父亲再和你见面,不能后悔……”
2019年,杨先生父母的老房终于动迁,杨先生取得了动迁补偿利益200余万元。但分得动迁补偿款的杨先生却后悔了,不愿将此前承诺的50万元赔偿给儿子。于是,小伟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杨先生支付5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杨先生辩称,当时自己身患重病,想遗留一部分财产给儿子小伟,证据中的《遗嘱》是自书遗嘱,该遗嘱尚未生效,即使不是遗嘱,也是赠与,赠与可以撤销。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自书材料名为遗嘱,然而其内容并非对遗产的处理,是对其可能取得的拆迁利益的处分。被告并非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是基于其此前未付抚养费的行为对原告所做的补偿。现在被告已取得动迁利益,付款条件已成就。
基于此,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先生支付原告小伟50万元。判决后,被告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被告杨先生已自愿主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