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仿冒“美心”等品牌月饼达2900余万元,五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1-04-14 17:36

摘要: 被告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4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仿冒“美心”等多个品牌月饼的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海、林某龙、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庄某耿、刘某娜(均在逃)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林某龙先后租用福建省漳浦县多地作为生产、仓储场地,招募被告人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等人,从他人处采购馅料,生产、包装、运输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月饼及蛋卷,并以每盒39元至11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庄某彬(另案处理)等人。


被告人吕某海受庄某耿指使,在相关场地收发、运送涉案假冒商品及包装材料、“防伪标识”,并将其个人账户提供给庄某耿用于收支款项。经审计,庄某耿等人销售假冒“美心”“广州酒家”“半岛”“荣华”等品牌的月饼以及蛋卷共计543,087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00余万元,待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月饼以及蛋卷45,000余盒,共计价值20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龙、吕某海、李某梅、林某超、林某忠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龙、林某超、林某忠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梅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前科劣迹等,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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