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私底下在业主群里吐槽物业服务质量是常有的事。日前虹口法院审理一起业委会和物业“正面刚”的案件。因业委会质疑小区停车收入,直接在小区每栋楼的公共屏幕上滚动播放物业公司的“劣迹”,面对业委会的这顿操作,物业公司直接起诉业委会侵犯名誉权。
福康物业公司服务的宝进小区于2020年1月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由于原业委会及部分业主此前反映小区物业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收支账目不清的情况,且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新一届业委会决定对小区停车收费情况进行核查,进而讨论研究物业公司的去留。
但业委会发现物业公司与小区车辆道闸运维公司提供的停车费收入相差巨大。业委会就在该小区三栋楼的电梯等候厅过道的屏幕上滚动播放涉及福康物业公司的相关信息。比如,临停车物业公司公共收益表与道闸记录应收费差额巨大,根据道闸记录,每月临停车的停车费至少在1.2万元以上,三年总共43万元以上,差距31万元。然物业公司拒绝对此作出解释;物业公司近三年来一直采用不透明的管理方式,对物业提供的公共收益月报表进行检查发现,三年报表数据都存在大量虚假数据……
面对业委会的犀利“声讨”,物业公司坐不住了,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小区的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电梯厅电视屏幕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且要求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支付名誉损失费1元。
业委会在庭上辩称,其发布的信息属实,不存在侵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和损害后果。物业公司每月向业委会提供的收支表有多收瞒报的行为,业委会行为系合法行使监督权,是赋予小区业主知情权,便于全体业主了解原、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各方沟通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业委会的前述做法是从提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质量出发,目的是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充分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其并未存有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亦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对物业公司的名誉进行贬损,且仅在小区范围内短时间发布,业委会的行为尚在法律的合理限度内,故物业公司称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于理无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侵犯名誉权诉请,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