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00元好处费出借银行卡,一男子获刑6个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2-09-07 15:39

摘要: 帮信犯罪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微信账号等用于收取违法所得。


周某某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出借他人,获得100元好处费。之后,他的这张银行卡被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赃款高达35万元。周某某也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9月6日,静安区检察院发布“打击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白皮书”,并公开了这起典型案例。


在该院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办理的相关案件中,“90后”“00后”成为高发人群,占65.48%。特别是部分在校学生以及刚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因缺乏社会经验而被所谓“高薪”“兼职”诱惑,且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心存侥幸,沦为了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凶”。


2021年5月13日,周某某经公安人员联系后接受调查。到案初期,他辩称男子“李某某”曾试图实施诈骗而向其借卡,其明确拒绝,后其在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卡密码遭该男子偷窥,且银行卡遗失。后期,他又辩称此前笔录系在醉酒情况下制作,其不认识“李某某”,亦未开通涉案银行卡功能,关联手机号并非其本人使用。


对此,检察官表示,犯罪分子进入看守所后,可能存在“串供”现象,企图规避法律责任。面对周某某的狡辩,检察机关抽丝剥茧,引导公安机关通过周某某的手机通讯记录,对其曾供述过的“李某某”进行排查。


经微信号检索及微信账单比对,最终锁定2020年11月2日13时37分微信昵称“无某”向周某某转账的一笔100元为可疑交易,且周某某已将该人删除好友。


接着,公安人员对周某某的手机短信记录、手机卡办理情况、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卡情况予以全面排查,核查重心锁定在2020年11月2日左右。


经查,相关证据证实周某某于11月2日办理手机卡业务,且同时段其银行账户开通“个人网上银行”“个人手机银行”“短信银行”业务,并查明周某某系银行卡关联手机号码的实际使用人。


依据上述高度重合的时间线,再对周某某进行针对性讯问。最终,周某某供述其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上家 “李某某”,后其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将银行卡“出借”给对方,并通过微信转账获取100元好处费。最终,周某某认罪认罚。


静安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赵琪昊表示,在帮信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常常成为实践办案的难点。对此,检察机关通过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引入行业部门专家形成“外脑”,与公安、法院形成合力等,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有效固定相关证据,恢复案件事实原貌,积极应对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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