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吨重型车运输75吨梯梁,发生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陈烺 发布时间:2022-12-11 13:23

摘要: 安全生产关乎社会和谐安定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公司没有超限运输许可证,核载32吨重型车运输75吨梯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和驾驶员双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近日,在嘉定区检察院举行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刑事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2019年3月1日,涉案公司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为大桥大修工程运输梯梁等大型物件。王某某在其公司未按规定取得超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公司员工朱某某违规运输作业。


2019年5月16日,王某某安排驾驶员朱某某驾驶一辆车身长28米,核载32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全挂车,将一根长32米、重75吨(超长4米、超载40余吨)的不可解体梯梁从江苏太仓运送至上海松江区建筑工地。


当晚23时许,该车以5-11千米/小时的速度(该路段最低限速60千米/小时)在沈海高速上被张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张某某当场死亡。


次日,嘉定公安分局对朱某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但经事故认定,朱某某驾驶未经批准且未悬挂明显标志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全挂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梯梁(超长、超重)低速行驶,与张某某驾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而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需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才构成犯罪,朱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嘉定区院第二检察部受邀提前介入该案,研商后认为:该案属于严重超限超载运输,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危害,应当进行刑事评价,并认为“运输”这一生产活动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延续性,属于“生产、作业”范畴,应受安全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


2019年11月2日,嘉定检察院对王某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2020年5月19日,检察院追诉明知单位未办理许可证、仍从事运输作业的驾驶员朱某某。


两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80余万元(含保险)并获谅解。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朱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该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周文柱告诉记者,“去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后,故2021年我院在办理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中增加了危险作业罪的受案比例。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黄迪
责任编辑:王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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