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沪苏浙皖生态环境(局)厅联合司法(局)厅共同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今年7月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这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领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成果加速复制推广的又一生动案例。
据介绍,2021年10月,示范区两区一县出台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试行)》,明确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水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等6个方面有16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做到了事项统一、适用条件一致。
《目录》试行以来,截至2023年5月,示范区实施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企业共92家,涉及处罚金额达到2900多万元,大幅优化了营商环境。
在示范区两年多的试行实践基础上,长三角三省一市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罚以清单形式推广到长三角全域,形成了《清单》,免罚内容进一步扩大,涉及建设项目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排污许可、环境管理制度7个生态环境领域,共22项。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在内的11项借鉴参考了《目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