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上海司法前沿论坛 第七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司法研讨会”日前在上海崇明举行。此次论坛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视野下的生态司法保护”为主题,来自业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思想观点与实践经验的交流碰撞。
如何强化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生态环境法治现代化建设,以高质量司法助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认为,推进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向纵深推进,要坚持系统思维,做实做细生态司法保护协同联动,就调查取证、立案、送达、执行、异地修复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多部门协调联动、跨区域统筹配合。要深化改革创新,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功能协调统一。
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郑少华以“惩罚性赔偿在环境责任体系中的定位”为题,谈到当前我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与罚款、罚金关系的处理,赔付位次,计算基数等方面的制度设计还需不断完善。“这需要我们对惩罚性赔偿功能进行再思考,惩罚性赔偿作用在于社会整合,但要注意符合‘比例原则’,避免惩罚责任过当。”
此外,与会者还就“生态司法保护协同机制研究”和“环境刑事责任制度的新发展”两个子议题展开研讨。比如,针对目前长江口环境资源保护内外部司法协同的实践情况,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陈家镇人民法庭庭长黄菲菲以长江口特色地理位置为切入点,对环境资源司法协同面临的协同主体范围相对狭窄、协同内容较为原则、大数据应用不足等困难和挑战进行了梳理。
“我国以往法律体系中已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管制规则以防止其对本地生态稳定性的破坏,但随着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外来物种的危害拓展到人类健康,传统规制体系逐渐力不从心。”苏州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院长李晓明教授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展开分享,指出应在报复和预防功能外补充刑法规制功能理论来对新型行政犯作出阐释,强化行政犯罪名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及规制引导作用。
近年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立足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在研讨会前一天,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江苏江阴、如皋、东台法院签署《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同崇明共识》,并共同发布10起长江口环境司法协同典型案例。
头图为研讨会现场。崇明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