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大意!骑“它”上路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吴泽顺 发布时间:2024-02-07 17:15

摘要: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出行人数的增长,涉及的交通违法事故也在不断发生。男子王某就因驾驶电动自行车疏忽大意,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2024年1月,经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7月,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王某,听到手机有提示声响,遂低头查看消息。因疏忽大意,未关注周围状况,低头查看手机的王某在超越同向在前的自行车时,手肘碰撞到了旁边骑行自行车的吴老伯。等到王某意识到发生碰撞立即刹车时,吴老伯已经跌倒在地,害怕要担负事故责任的王某随即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现场。


另一边,受伤的吴老伯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不知缘由的吴老伯家人选择了报警求助。随后,警方经侦查发现,王某疑似该起事故肇事者,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及逃逸过程。经司法鉴定,吴老伯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同时,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王某负全部责任。


“如果开车上路一定会小心谨慎,但觉得自己骑的是电瓶车,就忽视了安全出行的重要性,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王某到案后追悔莫及道。


2024年1月,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还是行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特别是骑行电动自行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伤亡,不仅可能面临刑事追究,还会因未购买保险而要自行承担巨额赔偿。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平安出行才是目的,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出行中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既为他人也为自身安全负责。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郭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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