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伤人伤企”不能肆无忌惮!委员建议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加强监管制裁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5-03-05 13:13

摘要: 为此他提出建议,建议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加大监管和制裁力度。

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而在互联网上,网络暴力已经逐渐成为隐藏在屏幕后的利刃,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就关注到了网暴的危害性,为此他提出建议,建议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加大监管和制裁力度。


法律法规比较分散需加强


互联网越来越深地融入生活,而网络暴力犯罪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但能成功立案的很少,最终能作出有罪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着一定滞后性。


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和《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打击网络暴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这些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界定,强化了网络平台责任,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为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不过,吕红兵指出,总体而言,我国针对网暴行为治理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为基础,以专门的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配套,以《指导意见》和《治理规定》为专项,但规范内容的现实性与针对性、相互之间的体系性和协同性,均有待进一步增强。


从实践中看,社会上对网络暴力的危害性认知尚有不足,往往认为其损害的只是个人合法权益,其实,网暴行为更是侵犯了网络空间秩序性、网络社会安全感等社会公共利益。对此,应该加大依法治理尤其是公法治理的力度,增强社会普遍认同,形成共享共治网络空间格局。


受害者范围不断扩大


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恶意评论、人肉搜索、造谣传谣等。它不仅侵犯了个人权益,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吕红兵指出,实践中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和网络跟踪等新型网暴行为均已出现。去年6月,国家网信办曝光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某文化传播公司在抖音、网易、知乎等多个网络平台注册账号,恶意发布对某科技公司年度财报负面解读信息,借此敲诈该公司与其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的案子。


《治理规定》中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但在吕红兵看来,这个规定位阶过低,实践中对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责任见仁见智,无法压实。


制定统一法律提高效能


吕红兵建议,可充分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立法的实践,制定统一的“反网络暴力法”,推进网络暴力治理模式从碎片化到体系化、提高网络暴力治理整体效能。


一方面,将网暴行为的侵害对象扩展到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另一方面,对于界定网络暴力的行为方式,采用“列举+兜底”模式,涵盖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权,以及网络敲诈、网络恐吓、网络骚扰、网络跟踪等实践中常见的行为。


同时,吕红兵认为,要重点压实平台在网络暴力治理中的事前监管、事中审核、事后处置的全流程责任。特别是,明确平台具有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信息治理和风险防控的义务;平台应采用“AI预判+真人核实”运营模式,提高治理效率和准确性;采用危险账号监测技术,对高危账号重点关注,构建用户画像,评估用户危险等级;依照规定和合同,限定高危账号部分功能直至封号处理。


针对网络上的特殊主体,例如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应加强规范与引导,明确法律地位,划定运营红线,要求信息披露,并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吕红兵还建议,通过统一的反网暴立法,推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加强协同联动,优化网络暴力案件线索和证据移送机制。加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力度,尤其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借鉴反电信网络诈骗的司法实践,精准加大对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的惩处;关注AI技术迅猛发展现实,对利用AI特别是深度合成等生成式AI技术实施网络暴力行为的,依法严惩。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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