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三亚一名民办中学教师因未经批准报考其他单位被校方开除,进而引发劳动仲裁,三亚市教育局已通报督导依法处置。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实则戳中了民办教育领域长期存在的痛点:民办教师群体的生存困境、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底线,三者该如何依法平衡。
事件的焦点在于一份劳动合同。据悉,当事教师在入职时与校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单位允许,不能去报考其他单位”。近日,在其参加其他单位招聘考试后,校方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开除。这一纸“禁考令”,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法律层面看,自主择业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予以非法剥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能被任何形式的“内部规定”所限制。法律仅在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特定情形下,才对劳动者离职设定限制,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补偿。普通教师的劳动合同中设置“禁考条款”,既不属于法定情形,也未提供任何补偿,实质上是利用优势地位排除劳动者的核心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很可能被认定无效。
进一步而言,即便合同中存在此类条款,校方以此为由直接开除,在法律上同样站不住脚。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极其严格的条件。该教师仅是报名参加考试,并未被录取,也未因此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将其定义为“严重违纪”,显然是对管理权的滥用,将内部规章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违背了劳动关系中的比例原则。
从情理和现实角度看,“禁考”留不住人,更留不住心。校方的苦衷不难理解——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队伍不稳确实影响教学秩序。但解决问题的出路,绝不应是一道简单的行政命令,更不应是一纸冰冷的“卖身契”。涉事教师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报考其他单位,这是人之常情。民办教师虽与公办教师法律地位同等,但在编制保障、社保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仍存在现实差距。这种差距带来的不安全感,是导致教师流动的内在动因。试图用“禁考条款”捆住教师,不仅无法消除这种不安全感,反而会加剧劳资双方的对立,恶化学校的用人环境。真正优秀的教师,是用事业前景、合理待遇和人文关怀留住的,而不是靠合同锁住的。
值得肯定的是,三亚市教育局已明确表态将全程关注事件进展,并督促涉事双方依法依规妥善解决。这一表态释放了积极信号:用人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必须框定在法律法规的红线之内。
这起事件也为快速发展的民办教育敲响了警钟。随着民办教育规模扩大,教师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民办学校的规章制度绝不能与劳动法、教师法等上位法相抵触。教育主管部门也应举一反三,加强对民办学校用工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及时清理各类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不能让“禁考”这类侵权条款成为行业潜规则。
法治是最好的管理方式,也是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依法厘清管理的边界,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谈稳定,才能真正实现教师成长与学校发展的双赢。否则,即便靠“禁考”暂时留住了人,也终将失去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