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奖励“上不封顶”值得推广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红星评论微信公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07:30

摘要: 见义勇为是需要大力弘扬的美德。

日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已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提高了见义勇为县级奖励基数,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以上”二字表明“上不封顶”。

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也就是说,今后在云南省,只要见义勇为行为符合相应条件获得认定,就能得到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见义勇为是需要大力弘扬的美德。社会的安稳和正义,离不开见义勇为者的支撑和维护。敢于与不法分子作斗争,面对危险迎难而上,不仅需要勇气,还可能承担风险。因此,对于那些在国家利益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危害时能够挺身而出的“勇士”,给予奖励是必要之举。

不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与时同时,国家和地方立法也不断完善,对见义勇为者给予有力地法律支撑。比如《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说,这些条款,厘清了“做好事”侵权的责任主体,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法律风险。

此外,各地针对见义勇为的地方立法,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出台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如修改后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不仅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颁发奖金,同时明确被授予不同级别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等。《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除了明确见义勇为者奖励具体数额,同时规定见义勇为获县、市级认定后,按照当地标准发放金额,若后续能评上省级标准,则可享受叠加的奖励金。《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以上奖励。

云南省此次修改《条例》,特别提高了见义勇为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且上不封顶,操作更加灵活,对弘扬社会见义勇为行为无疑具有引导作用,值得推广。

奖励不封顶,就是要让好人备感荣耀,甚至让人“眼红”,以激励更多的人在社会和他人需要时能挺身而出。此前多起案例也提醒,见义勇为人员可能承受各种风险,遭遇各种伤害。当这些风险和伤害无法消解,政府部门就有责任站出来,以上不封顶的奖励,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给予他们更多站出来的底气。

社会从善如流,见义勇为蔚然成风,而如何保护这种精神,善待这样的英雄,正是检验社会良知与文明程度的标志。避免让好人寒心,确保好人有好报,唯有以立法兜底,用法律和制度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希望每一位见义勇为的人,都能在“上不封顶”的奖励中,感受到制度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

责任编辑:王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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