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加班马上炒掉?劳动者权益不容轻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南方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2-05-03 07:33

摘要: 上市游戏公司中青宝近日陷入舆论旋涡。

上市游戏公司中青宝近日陷入舆论旋涡。据曝光的聊天记录,中青宝董事长李瑞杰强制要求员工五一假期加班,还声称:“五一全部加班且没有加班费,不服的,马上炒掉”。随后,中青宝就公司高管内部群发表不当言论发布致歉声明,董事长本人已经深刻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作了自我反省,将会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规则关于五一假期休假及加班制度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这不是中青宝董事长第一次被曝光,2011年,他因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殴打女律师廖爱敏,致其头部缝了6针,多处软组织挫伤,2013年,他酒后把公司前副总吴鹏头部打伤……这位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应当明白,现代社会人们行为受法律调整,并不像丛林社会那样“拳头大了就是哥”,可以为所欲为。法治社会中,雇主与受雇者、用人单位与员工间是一种平等关系,须依法用工,而不是像主人对仆人那样,可以随意使用,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尤其是工作时间方面,不仅体现着国家和社会的文明程度,且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因此保护劳动者超越劳资博弈,由国家直接规定、进行保障。从最初争取每日工作不超过十二小时、十小时到后来的八小时,以及从每周休息一日、一日半到如今的两日还有年休假,文明进步史也表现为劳动时间的不断减少史和相应的休息、自主支配时间的不断增加史。


我国不但用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更是详细地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以及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制度。这并不是可望不可及的画饼,而是劳动者切切实实的法定权利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的义务、禁止任性的笼子。无视法律规定,漠视劳动者权益,强行要求在节假日加班,根本就是打破法律笼子的违法行为。


当然,用人单位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要求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如果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须安排加班的话,不但须依法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劳动报酬,还应鉴于与劳动者间是一种平等关系,须平等协商,取得劳动者同意,绝不是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单方要求就可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道理,也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和节假日加班情形,并不是支付2倍或3倍工资就可以变成用人单位的单方权利。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行政法律不同,劳动法第91条责令支付加班报酬等规定,是用人单位本就有的义务或者对劳动者的责任,而不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亦即,用人单位并不会因为不遵守法律而被处罚,为此付出额外成本。这或许是某些企业没有顾忌强令员工加班的底气。因此,只有让劳动法长出牙,倒逼着其尊重劳动者权益,尊重劳动者人格,意识到相互间是一种平等关系,才能打造健康的劳资关系。

责任编辑:王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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