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反思

来源:上海法治报 发布时间:2020-09-16 16:08

摘要: 外卖平台骑手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尚未得到重视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平台的零工经济作为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应运而生,诸如快递、家政、网约车、维修、外卖等服务行业。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披露,2019年我国在线外卖收入占全国餐饮业收入的比重达到12.4%,相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在线外卖用户普及率由30%提高到51.6%。今年疫情期间,由于许多线下餐饮和零售服务长时间无法恢复正常营业,外卖行业更是发挥了重大作用。


然而,为这一在日常生活中已占据不可或缺地位的新兴行业提供巨大劳动力支撑的群体——外卖平台骑手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尚未得到重视。


外卖骑手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在现有的外卖配送平台,如美团和饿了么,外卖骑手的就业形态主要分为专送、众包这两种,其中,专送骑手是指隶属于配送站的全职骑手,有底薪和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众包骑手是指没有底薪,可以自由抢单的兼职骑手。无论是哪种就业形态的外卖骑手,均需通过手机注册、签署《网约工协议》之后才能开始工作,而这份协议就确立了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就给骑手的劳动权益维护带来了难题。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范,缺少了劳动监督与检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完全依赖企业的自律。


骑手的社会保险问题


除了部分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送骑手享有社保待遇之外,其余骑手的保险大多由外卖平台为其购买商业险的方式解决。如美团与饿了么为其众包骑手提供3元/天的保险,点我达则是2元/天,一年的费用约在700-1000左右,但主要承保送单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而且若有违规驾驶的情况则不予理赔。总体而言性价比低、实用性差。



近日引起热议的《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一文中提到,美团专送骑手的保险由站点按月扣除,但一位骑手在遭遇车祸被撞伤后因长时间未到岗,其骑手账号与保险缴费记录均消失而无法找保险公司理赔,并且骑手在理赔时遇到重重困难并非个案。虽然不能确定该文内容是否可以完全采信,但是不乏有“城市白领兼职外卖骑手灵活就业存在社保门槛”等报道。


以商业险替代社保的弊端不仅是维权困难,并且社保中所涵盖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重要保险权益骑手们均无法享有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这种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已不适应零工经济中的灵活用工就业形态的发展需要,只会将越来越多的从业者排除在社会保险的范畴之外。



骑手的工作与休息时间问题


外卖骑手这份工作的吸引力之一就是骑手们的工作时间自由,由于骑手的报酬与其工作时间成正比,骑手们为获取更多的报酬不得不投入更多的劳动时间。有报道称,有些骑手的实际工作时间远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周或每月工作总时数,过长的工作时间给骑手的生命健康带来很大的威胁,由于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非劳动关系,难以适用《劳动法》第36、38条对其进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的保障。


外卖骑手工作考核机制不合理导致高强度劳动


据报道,送餐平台所谓的大数据智能导航系统对每一单设置的时间及线路设置,不考虑绕路和等待红绿灯、导航指示骑手逆行,甚至是引导“穿墙而过”,再加上无法预计的商家出餐慢、高峰期长时间等待电梯……这一切因素都逼迫着外卖员压缩路上的送餐时间,也让外卖员成为了高危职业。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卖骑手伤亡。今年以来,上海公安机关共查处快递外卖骑手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有4.3万余起。


加强骑手劳动权益保障的建议


第一,建议创设一种适用于零工经济用工形态的新型用工关系。骑手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劳动法采取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二分法的判断模式,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严格绑定在一起,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没有基本劳动标准要求,不列入劳动监察监管的范围。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么是完全保护要么就是一点保护都没有,没有分级分层的劳动标准及社会保险保障,不适应零工经济劳动力市场的保障需求。对于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生活与工作处于极大的没有保障中,若一概地认定劳动关系则会加重外卖平台的成本,也会削弱零工经济用工的灵活性。



对此,建议创设一种介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适用于零工经济用工形态的新型用工关系,根据平台用工的特点有不同的劳动基准保护及不同的社会保险保障,既能使平台送餐骑手获得基本的劳动保护,又能根据平台用工的灵活性给企业创新用工的空间。


具体在外卖平台经济方面,可以通过考量现行用工模式中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不足及其特殊性,在保险缴纳与赔偿、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时间等方面制定特别规则。


第二,企业应负担起保障骑手劳动权益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是利润的赚取者,还应该承担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社会责任,这是出于此类企业的生存、发展与效率越来越依赖于人力资本的现实考量,也是社会利益理论的要求和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全行业外卖订单单均配送时长比3年前减少了10分钟。外卖平台应当合理设定智能配送系统的送餐限定时间,而不是将这个问题甩锅给消费者。外派平台还应改革目前的奖惩机制,增加奖励的种类和幅度并降低罚款的数额,建立对骑手的人文关怀制度,使骑手获得应有的职业尊重。



第三,应推动建立新型平台经济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政府部门应积极推动与帮助各种新型经济行业协会的建立,发挥行业协会在制订行业的劳动标准与考核标准的积极作用,以及对行业企业规范用工的监督管理作用。应该组建送餐经济平台的专门协会,发挥专门协会指导平台企业的作用。


第四,在全国总工会的领导下各地工会应积极组建外卖骑手行业工会,把外卖骑手劳动者组织起来,倾听他们的职业诉求,为合理制定职业考核标准及基本的劳动保障提供基础。对外卖骑手进行法律知识及遵守规则的基本培训,与送餐平台协会联合加强对骑手的心理疏导和素质培训。增强骑手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立外卖骑手工会与外卖骑手企业协会或用工企业的集体协商机制,支持和帮助外卖骑手改善工作条件,维护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不论用工类型如何创新与变化,不论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各行业的劳动者都应得到不同层次的基本劳动标准与社会保险的保障,都应该获得体面有尊严的人文关怀,这才是文明社会应有之义。


作者 | 曹艳春,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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