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市场的“35岁现象”成为今年两会关注的一大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蒋胜男建议,取消国家公务员报考35岁以下的年龄限制。
取消公务员报考年龄限制的合理性和操作性在哪里?劳动报记者对此专访了三位劳动法律师及专家。
“公务员”和“劳动者”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志华告诉劳动报记者,“事实上,公务员的管理与劳动者招聘是两条线,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公务员法第三条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周志华表示,实际上,公务员法也没有规定年龄上限,只有一个年满18岁的最低要求,35岁的报名限制一般是考试公告里要求的。当然,劳动合同法里就更没有这个规定了!
公务员大门并未对35岁+人群完全关闭
上海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向记者解释,目前,任职公务员采用的是两个方面的评价体系,一是考试评价;二是社会评价。
换言之,实际操作中,公务员的大门并非对35岁以上人群就永久关闭了。
张佶表示,第二种社会评价体系主要体现在《公务员调任规定》中,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职级公务员应当主要补充机关紧缺的优秀专业人才。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践中,有些公务员岗位调任,还突破了‘从事公务’的限制,”张佶举例,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其中亦没有年龄的限制要求。
建议扩大聘用制公务员比例
“这种录用体系本身对年龄没有一定的刚性限制,而主要是看该人员的各方面的综合能力,不需要通过书面考试,可以看做是一种社会评价体系。也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工作,来证明是否达到了组织部门选人用的标准。”
但张佶提到,这种录用渠道,不如第一种考试渠道来的那样普遍和广泛。
对此,周志华也表示,对于公务员考试来讲,放宽35岁限制意义有限,除了一些大龄博士可能会触碰,对其他的人影响或许不大。“因为公开考试进入公务员的人,基本都要从基层干起,职业生涯需要靠时间和经验的累积,35岁以后再进入公务员队伍偏晚,对个人发展影响很大。”
然而,招考和招聘不同,公务员招聘要带头打破“35岁门槛”应该从后一种社会评价渠道入手。他建议,更多的应该是加大聘用制公务员,即通俗的社会招聘,也就是非基层的干部、领导岗位需要适当扩大社会招聘比例。
相关法律应有更精准的作为
“35岁门槛”的形成,不唯公务员,各行各业的这道“俗规”都需要打破。
沪上知名劳动法专家周斌向记者表示,如今,随着退休年龄的延迟,于公务员招聘或一般劳动者招聘的年龄限制认识也应与时俱进,不能再囿于只招35岁以下的人。
相比年轻人来说在体力上,一些中年人比年轻人要稍差一些,但工作效率、工作经验、对单位的忠诚度是年轻人比不了的,这些不是可以买来的,也不是短期培养就能实现的。甚至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许多“35岁”左右的人在体力、精力、思维等方面依旧处于上升阶段。
这方面,还需要相关法律在破除就业歧视、年龄歧视方面有更精准的作为。如日本就有专门的法规明确,禁止非特种行业在招录员工时设定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