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时评|劳动机会不应在35岁被“剥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诗富,叶赟 发布时间:2021-03-09 09:02

摘要: 一个聪明的企业,应该搭好人力资源的“老中青”框架,既要用好吕蒙,也要厚爱黄忠。

“公务员考试应打破35岁门槛”。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在今年两会上的建议登上了热搜。热议的背后,则是民众对35岁就被“剥夺”劳动机会的普遍担忧。因为35岁门槛,在不少企业招聘中,一样随处可见,“高不可攀”。


35岁门槛,挡住了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这里没有明确写入“年龄”歧视,只用“等”一笔带过,但是很明显,企业或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劳动力供给者不能因“非经济的个人特征而导致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职业”却是现代社会的共识。


近年来,职场上年龄歧视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企业或单位在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只招收35岁以下人员。他们以“团队年轻化”、“骨干创新型”、“员工打拼范”的名义,将更多的应聘者拒之门外。


企业可以招聘“年轻的劳动者”,社会却必须保护“合格的劳动者”。前者只是企业人力资源战略,后者却体现了社会的平等与公平,体现了尊重劳动权利。


在社会实践中,保障公民的劳动权利,应该是具体的,明确的。一些企业或单位,以年龄的原因拒绝合格的应聘者,应当被视为“就业歧视”,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当然,一些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或职业除外。


我们理解企业想招聘年轻人的心情。


但是“年轻人”与“老年人”,并不是以35岁这个门槛作为分界线的。联合国目前将18—65岁都划为年轻人。


毋庸置疑,随着社会进步人类寿命不断延长,随着生产技术进步,人类可劳动年龄也不断延后。


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延迟退休”,其中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人们的健康状况是允许60岁后还能继续工作更多年的!


年轻劳动者有精力有冲劲,有理想有抱负可塑性强;但是成熟劳动者有经验有阅历、有责任有压力,适应性高。


一个聪明的企业,应该搭好人力资源的“老中青”框架,既要用好吕蒙,也要厚爱黄忠。史上有甘罗十二岁拜相,也有姜子牙七十出山。招聘人员,关键问是否胜任,不能单论年纪大小。


不论企业有怎样的求才偏好,都不能变相实行就业年龄歧视。


我们呼吁,每一人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劳动机会,都应该得到切实尊重,而不是轻易在35岁就被剥夺!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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