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些案例|隐瞒在校大学生身份签订劳动合同,法院:无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1-04-15 16:49

摘要: 在校大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

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一般而言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然而金山法院近日却审理了一起因身份特殊致使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无效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张某为上海某高校一名成绩优异的在读大学生。为减轻家里负担,赚取生活费,张某隐瞒自己的大学生身份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为该机构物理学科教师,每周任课,月薪为基本工资3000元+课时费。


偏偏祸不单行,张某在某日的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张某认为下班后合理往返于公司和住所地,且交通事故非自己负主要责任,应属于工伤,遂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教育培训机构在事发后调查得知,张某采取欺诈方式隐瞒自己在校大学生真实身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作出决定书,以张某不具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撤销了该劳动争议一案。


张某不服,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有效。张某认为自己和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劳动合同也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此外,自己系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其身份并非劳动合同依法应排除的对象。在发生“工伤”后,教育培训机构应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及办理其他工伤相关事宜,而其为了逃避工伤理赔义务,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认为张某到上海高校就读前已经获得了一份大学毕业证书,但考虑到学校不理想,后来重新高考来上海就读。而张某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仅填写了之前的教育经历,未写明目前仍是大学生的情况,构成欺诈隐瞒行为。


因为张某目前为在校大学生,受学校管理,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张某诉请。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已获得了一份大学毕业证书,但目前仍属于在校大学生, 张某隐瞒了自己是在校大学生的身份。鉴于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并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范围的人员,故张某要求确认其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校大学生身份具有特殊性,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若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的意愿,大学生为获取就业机会,隐瞒了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况,则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通讯员:张涛,陈嘉思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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