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告: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律师:有利于保护职工利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邵未来 发布时间:2021-08-03 15:30

摘要: 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近日,南京市人社局发布公告称,按照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苏康码“黄码”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的问题。


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公告明确,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02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文(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李丽说,此次南京人社局的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社部2020年的文件主旨一致,但是强调了“确无居家办公条件的”、“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实际上是鼓励企业与员工沟通并确定了企业的事前通知义务,更有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丽娜表示,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这也意味着,在法律和强制性规定之外,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员工休假的时间。而一旦有法律和强制性规定之后,用人单位应予以遵守。


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公告明确,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这一点在此前的官方公告中也有提及。人社部发〔2020〕8号中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法律人士认为,综合文件看,居家隔离期间,企业都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不得以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公告还提到,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其中,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潘丽娜认为,目前上海还没有出台进一步的举措,从南京的做法看,仍是值得肯定的。“疫情当前,企业也需要体现大局意识。”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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