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近日本市人社局公布“上海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明确要求企业集体合同必须报送审查,人社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方可生效。
据了解,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外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港澳台)独资企业的集体合同等由市人社部门受理审查。各区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社行政部门审查范围之外的企业的集体合同等由区人社行政部门主要负责。
企业与职工一方签订或者变更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一方。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在草案通过后10日内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人社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人社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报送单位或组织,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协商当事人双方可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