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就业资金欺诈违法犯罪活动。
社会民生领域资金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如何管好用好,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乎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项财政性就业资金是各项就业培训惠民政策落实落地的“助推器”和“压舱石”,是决定能否最大限度发挥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成效的重要保障。
《通知》明确,申请、使用本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违规使用、骗取、套取各类就业资金的,将涉嫌就业资金违法犯罪。
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按照本市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的,即可获罪入刑。
另外,对于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还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