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应吸纳新职业从业者加入工会组织,制定技术和工时标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赟 发布时间:2021-11-26 15:55

摘要: 由于新职业成长基础相对薄弱,劳动关系发生明显变革,因而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促进新职业进入健康发展快车道。

在数字化浪潮下,数字技术带来的实时交互能力加速了职业的大众化,伴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应运而生。新就业形态没有固定的用工模式,而是在发展中不断蜕变、进化。从业者面临的劳动关系也从一种相对静态、固化形态转向动态、变化形态。


从劳动本身的从属方式分析——


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从属方式是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从属劳动与独立劳动的重要标准,也是劳动法产生、发展、适用的原点性问题。随着数字经济时代新职业的蓬勃发展,劳动本身的从属性逐渐发生了变化。在传统劳动关系中,受生产条件约束,劳动本身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较强的从属性。


然而,借助于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赋能,平台经济正在按照数字逻辑从根本上塑造全球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当下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的单一固定影响力不断削弱,这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过程不再受限于企业内部,而是可以在数字平台上进行高效率运转,进一步促使劳动方式更加灵活化。除传统的线下工作场所外,劳动者可以选择线上工作,劳动方式更加丰富多样,且社会生产过程的线上化成为当下数字企业新型运转模式。


在这种生产过程中,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服务对象与服务方式,具有极强的人身独立性,劳动本身的从属性明显弱化。从业者的劳动本身存在以“独立”形式提供劳动的特征,在我国实践中常常被称为“劳务关系”。在这种工作模式下,劳动对数字平台的形式隶属看似弱化,但是由于劳动者必须依赖数字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与消费者建立联系,因而实际隶属却被强化,难以摆脱对数字平台和数字技术的依附。


从劳动过程的监督方式分析——


在传统经济下,劳动过程中工人的劳动受雇主或用人单位监督,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也受到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严格固定。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大量具有灵活性的新职业从业者的劳动过程监督方式发生了变化。数字平台不会规定从业者的工作地点,也不会限制从业者的劳动时间,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可以根据从业者自身需求自由设定。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数字经济时代劳动过程的监督方式被弱化了呢?


事实上,技术进步使得机器对人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强化了资本主义劳动过程中对“活劳动”的有效控制。当下,数字技术广泛应用正以各种方式重塑着不同层次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在生产领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劳动过程的渗透程度远超机械化时代,大量生产线和供应链被数字技术拆解和再造,一方面可以显著提升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数字平台也会利用数字技术对从业者的劳动过程进行遮蔽监管,数字平台凭借对市场接入权的垄断获得剩余控制权,通过数据和算法介入劳动过程,将劳动过程嵌入数字化的劳动服务绩效和质量控制体系中,使得原本难以监管的劳动过程变得易于监管。


显然,与传统劳动过程相比,数字技术在赋能劳动生产率提升的同时,对劳动过程的监督方式更为严厉隐蔽。随着数字技术的融合发展,数字平台对劳动者劳动过程的监督策略逐渐由传统绩效考勤转向对劳动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技术监督,且这种技术监督将得到进一步强化,成为大量新职业劳动过程中的新型监督方式。


从劳动产品的归属方式分析——


工人的劳动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这是马克思劳动过程理论的重要观点之一。雇主或用人单位取得工人的劳动产品所有权时,将其流通到市场卖给消费者,这种传统经济的运营机制在数字经济时代发生了变化。


数字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劳动者和消费者之间搭建了桥梁,劳动者可以直接将自己的劳动产品输送给消费者,而数字企业似乎不再关心工人的劳动产品是否归自己所有。劳动者和消费者直接沟通,是社会分工日益深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物联网时代万物互联的发展特征。


数字企业家的数字思维促进企业不断进行数字化转型升级,数字企业会利用数字技术低成本高效率监督劳动者生产劳动产品,并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转换为企业利润,从而实现“商品—货币”的转化,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从这种角度来看,新职业从业者所提供的劳动产品本质上也是数字平台企业自身业务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从业者利用数字平台企业生产劳动产品的劳动本身对于数字平台企业来说就是该平台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色产品,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字企业提供的这种产品更加灵活化、个性化和精致化,更容易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因而广受消费者偏爱。


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新职业新型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建议——


由于新职业成长基础相对薄弱,劳动关系发生明显变革,因而需要以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促进新职业进入健康发展快车道。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新职业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应从如下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包括新职业从业者和平台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权益保障、职业培训等在内的权利与义务。以新职业从业者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管理、监督、奖罚为标准,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标准对不同身份新职业劳动者予以分类保护。符合该标准的从业者,可以纳入劳动法保护,认定为数字平台劳动者;不符合该标准的从业者,应通过政府、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强化其权益保障。努力提高新职业权益保障,逐步建立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解决新职业从业者社保缺位问题。设立新职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职业发展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新职业培训力度,完善新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快“互联网+新职业培训服务”体系建设,设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提供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和服务效率。加快新职业认证体系建设,开发相应职业技能标准,探索实施职称评价机制,从而建立覆盖广泛的新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从国家层面制定新职业全面、系统、长期发展战略,有效促进新职业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增长点。


第二,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突破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限制,充分吸纳新职业从业者加入各级工会组织,加强对从业者的技能培训。以行业为基础建立数字平台工会和行业协会,推动建立新职业从业者集体协商机制,鼓励不同数字平台企业选出新职业从业者职工代表,与工会、行业协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工时和劳动定额标准、劳动过程监督奖惩办法、劳动报酬支付周期、劳动权益保障等行业规范,不断提高新职业从业者权益保障的刚性和水平。行业协会应对本行业服务质量、竞争手段、技术标准、工资指导等问题进行严格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打击违规行为,保障从业者收入水平。各级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利用职工服务热线以及线上职工服务端口,为新职业从业者的投诉、举报提供相应服务,以防止从业者基本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当从业者和数字平台企业发生相关劳动纠纷时,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应积极介入,对双方进行正面引导,做好调解工作,推进新职业行稳致远。


第三,强化企业责任。与传统正规劳动关系相比,数字平台企业和新职业从业者之间的劳动从属关系虽然有弱化趋势,但是平台企业并不能以此摆脱或者削减自身对新职业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的责任,而应积极主动做好维护从业者劳动权益的帮扶工作。平台企业应强化自身责任,兜牢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权益底线。对于不受劳动法保护的从业者,平台企业应对其基本权益如信息保护、合理工时、免遭工资拖欠、工作安全等承担保护义务。与传统企业相比,数字平台企业最大的优势在于拥有海量的数据,因而平台企业可以充分发挥所掌握的大数据优势,借用数字技术分门别类对不同类型的从业者进行画像,可以优先考虑对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等险种进行改革试点,与国家社保部门或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探索数字经济时代新职业从业者社会保障政策和商业保险种类,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完善新职业社会保障体系和补贴扶持政策。同时,平台企业应加强平台注册从业者的安全管理,提供基本的职业安全保护设施和定期安全培训,以提高从业者工作安全保障水平。


(原作者:北京师范大学 戚聿东 丁述磊 刘翠花)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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