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将修改,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一次重要调整

来源: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1-12-24 17:37

摘要: 草案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12月20日,工会法修正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次修改有多处,其中,针对近年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情况,草案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草案增加规定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由此看来,若草案获得通过,将在法律层面上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组织和加入工会提供明确依据,也明确了工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消除近年来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建会资格的意见分歧,同时也将近年来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者入会的尝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制度化。


现行工会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该条款规定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但对该条文如何理解却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将劳动者一方的入会资格与劳动关系挂钩,认为劳动者加入工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加入工会。按照这一观点,大量未能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将不能参加和组织工会。相反的观点则主张现行法并未将入会资格和劳动关系挂钩。且不说公务员、事业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等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参加和组织工会,从法律条文本身的表述来看,其入会资格的核心要点仅在于要求以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而不要求所得必须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中国工会章程》也是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为并列的入会资格前提。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入会问题的政策制定和实践,采纳的都是第二种观点。2018年,全国总工会出台《推进货车司机等群体入会工作方案》,推动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等八大职业群体参加和组织工会;全国总工会近期下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这些文件都未纠结于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推动上述劳动者群体入会或者建会。


尽管有上述实践探索的支撑,但工会法第3条的规定总会因为不十分明确而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建会工作的推进。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具有组织方式平台化、工作机会互联网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就业契约去劳动关系化、流动性强、收入不确定等特点,尤其是部分劳动者劳动关系不清晰不明确,对原有的建会入会模式提出挑战。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数量不断增加,权益维护需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通过修改法律明确上述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能够消除观念分歧,为数字时代扩展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将更多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把广大职工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以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也为正在进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组织工会工作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更长远的发展来看,此次修订将是工会法适应数字时代劳动关系变革的重要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起来仅仅为工会开展各项其他工作提供了前提条件,而并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就因此得到了实现。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关系类型多元、用工方式灵活、组织形态松散、利益诉求差异化明显以及平台用工本身带来的特别问题,其组织方式、权益维护均具有特殊性。在法律为这一群体入会扫清障碍的前提下,接下来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应加大推动其入会和建会的力度,另一方面,也应积极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际的为其服务和维护权益的路径。入会资格是起点,维权和服务才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作者: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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