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工伤篇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2-04-25 12:41

摘要: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此轮疫情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劳动关系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怎么签、居家办公待遇怎么算、企业能否能辞退员工……面对这一系列问题,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实务100问》,予以了详尽解答。


上海圣知林律师事务所认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总原则是:利益保护要平衡,协商一致是王道。《100问》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编写,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也会及时更新。


工伤篇:


1、劳动者工作期间(与疫情防控无关)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是工伤?


答:根据人社部函〔2020〕11号文,目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目前尚未被纳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另,劳动者如因感染新冠肺炎,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的,圣知林认为仍然可以视同为工伤。


2、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确诊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答: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构成工伤。而根据目前的工伤认定标准和规定,如前题所述,除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外,一般不宜认定为工伤。


故此,圣知林认为,在此情形下,除构成工伤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是工伤?


工作过程中感染了新冠肺炎的,应看该劳动者是否属于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中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首先应符合“参与预防和救治工作”这个前提,其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感染。故是否认定工伤将根据该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而定,只要与疫情的预防与救治相关的,均应包括在内。例如在重要关卡参与体温测量、负责安置隔离观察人员、为隔离观察人员提供服务等。


4、疫情期间劳动者居家办公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需从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行判断。


因疫情影响,居家办公成为常态办公方式,建议用人单位做好居家办公期间工作规则的事先拟定,与劳动者协商,并告知该等规定,做好事先的风险预防。


5、我单位劳动者作为志愿者参与了疫情防控,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是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以及三部委之规定,圣知林认为在疫情期间做志愿者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应当按工伤处理。但在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作为志愿者的身份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情况说明。


6、劳动者上下班路上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是工伤?


答:目前还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上下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仅限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亦为将该情形纳入工伤范畴。故在未出台新规定之前,在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7、劳动者出差感染了新冠肺炎,是否是工伤?


答:目前尚未有明确规定。鉴于新冠肺炎在何时感染实务中难以确定,圣知林认为工伤认定部门将根据劳动者的出差安排、工作职责、履职内容、履职轨迹、流行病学史等情形综合判断是否认定工伤。


另外,已有部分地区认定该种情况为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 “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为工伤”。广东人社则在粤人社函〔2020〕1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另,对于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故建议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时予以积极协助,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8、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参加社保的,如何处理?


答:在疫情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为劳动者补办社保。但对于补办前发生的社保理赔,实践中很难向社保主张赔偿。因此,用人单位的确会存在一定的用工风险。及时为入职劳动者办理社保并且在疫情期间暂停录用劳动者可能是相对比较安全的选择。


9、劳动者因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工伤,但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0、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一个月内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9号)之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用人单位在复工后或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申请即可。


11、对于已经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否会受疫情影响暂停?


答:因受疫情管控影响,目前人社部门已暂停劳动能力鉴定各项业务的医学检查、专家现场面鉴,做出鉴定结论的时间也会相应延长。对前期已经受理的鉴定材料,待疫情影响消除后,人社部门将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适时电话通知申请人,尽快安排医学检查和鉴定专家现场面鉴,尽早做出鉴定结论。


12、上海各区工伤政策咨询电话?


答:以下电话仅供参考,具体以各部门最新公布的为准:


静安区:32200710转1020 浦东新区(浦建路):68580809


闵行区:33883670 虹口区:65073080


普陀区:66070902 宝山区:56107019


奉贤区:67199606 松江区:67848545


长宁区:32181823 浦东新区:58744281


浦东新区(汇南镇):58009961 徐汇区:24092222-3352


杨浦区:55214449 崇明区:69696988-8144


金山区:37316020 青浦区:33861490


嘉定区:59521934 黄浦区:63308729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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