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群不得解除合同,确保派遣人员权益不受损,生活费也可高于最低工资!人社、高院相关解读来了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2-04-28 15:26

摘要: 相关解读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与细节,体现出了怎样的政策引导,又会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怎样的影响?

2022年4月26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市高院微信公众号亦发布了《市高院、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核心内容旨在从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完善工作机制等多方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相关解读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与细节,体现出了怎样的政策引导,又会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怎样的影响?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胡一舟,对此进行解答。


“三个坚持”倡导共度难关


疫情以来,不少劳动者的收入和岗位受到影响,而很多企业也是元气大伤。因此,相关解读的开篇总体要求就明确,一方面是更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胡一舟指出,相关解读提出了“三个坚持”,分别是“坚持依法依规。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坚持统筹平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广泛开展协商,倡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担责任、共渡难关。”以及“坚持精准稳妥。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判,稳妥施策,提升工作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在胡一舟看来,相关解读中可以看出,疫情期间劳资双方还是要遵循“协商求同、平衡保护”的原则,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在遭遇一些分歧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相关矛盾出现,“对于疫情后的复工复产,希望职场人与企业能够秉持协商求同的原则,尽可能通过协商方式求同存异,形成抗击疫情的命运共同体。”


明确多种协商方式


此外,相关解读中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因疫情影响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值得指出的是,根据相关解读,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经平等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


“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沟通形式被明确。”胡一舟指出,这意味着在劳资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多种方式被认为有效,也便于企业和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平等协商。


四类人群不得解除合同


此次,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相关解读明确规定: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胡一舟提醒道,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确保派遣人员权益不受损


此外,相关解读还特别提出,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胡一舟分析道,疫情期间,本市不少劳务派遣机构承接劳务派遣、外包项目后派出了人员工作在抗疫一线,这些人员劳动权益也需要强调保障,防止实际用工单位不当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引发涉疫矛盾,促进劳动关系稳定。


生活费发放还应协商


针对不少职工普遍关心的薪资发放,相关解读中有一条规定,对企业未复工或者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


胡一舟指出,目前对于生活费的标准,本市尚无具体法律法规政策明文规定。对于实务操作,生活费可以高于或等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建议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进行充分地协商沟通,体现共商的过程,不宜未经协商程序单方决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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