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求职,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专业律师来支招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美慧 发布时间:2024-08-18 15:27

摘要: 专业律师为应届生求职答疑解惑。


日前多省发文表明在本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将不再对应届生的工作履历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查。此举或将推动更多应届生走向招聘市场。


应届生找工作有哪些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项,受到侵害时应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本报通过座谈会形式收集了应届生的一些普遍困惑,邀请盈科上海管委会副主任、人力资源与股权法律事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陈元律师为应届生答疑解惑。


找工作


问:我发现有公司在招聘时限制性别、属相,这正常吗?


答:不正常!有不少公司在发招聘广告时写明仅限男士、某地区户籍的除外或对年龄有所限制,一般来说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以及《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企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或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除了基于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的特殊要求之外,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违法。


问:遇到入职前要求交“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的公司,我该怎么办?


答:不要交!这些公司违法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所以公司要求大家交“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的,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签合同


问:是否有了三方协议后就不用签劳动合同呢?


答:答案是否定的!广大毕业生要注意三方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三方就业协议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期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等内容。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大家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问: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的违法!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保。因此,所有说试用期通过后才签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的都是“耍流氓”!


其次,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规定,法律规定有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公司只能与一个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时长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责令其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工作中


问:如果老板提出,让员工为他个人做私人苦力,该怎么办?


答:对于老板要求员工为其做私人苦力的,大家有权说“不”!劳动者以提供工作过程及成果来获取报酬作为对价,对于岗位职责即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劳动者有权拒绝。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便不得不为老板做私人苦力,也应当坚守底线意识,区分事情的性质,对违法违规事宜坚决说“不”!


问:新人在工作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答:前段时间有一位券商行业的实习生在社交平台上发视频,将公司正在做的IPO项目,包括客户信息以及监管的询证函等内容都曝光到大众视野中,泄露了客户的商业信息,给单位带来麻烦。新人入职,关于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如果有不懂的要及时问领导、带教。同时,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口头交流还是书面记录,都不应该泄露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敏感信息,避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发工资


问:目前部分私企经营不规范,有着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实发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发加班费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员工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不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实发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发加班费等行为无疑是违法行为,大家可以与公司协商,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社保行政部门及税务部门等投诉,由相关行政机关介入责令公司改正,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常见劳动争议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问:目前有些公司让员工贷款,自己给自己发工资。员工面对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员工已经参与了此类贷款,他们有哪些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答:让员工贷款,自己给自己发工资的行为违法!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一则发放工资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本身,二则发放工资可以通过现金支付、可以通过银行代付,让员工向第三方机构贷款自己给自己发工资无疑违反了我国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公司应承担的工资支付责任转嫁给劳动者,并未改变公司应支付工资的义务与责任。


员工面临这种情况时务必拒绝!将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投诉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如员工已经签署但无法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的,可能会面临潜在的不良征信、进入司法程序后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风险。但根据个别已有案例来看,对于公司明确委托员工以自身名义贷款发工资且第三方机构知晓该委托借款关系的,法院或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判决由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合同责任。


头图为陈元律师。受访对象供图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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