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已经和企业签了三方协议,满怀期待入职,却等来了招聘企业毁约的消息。部分企业“临门式毁约”,导致应届生求职“踏空”,这一现象引发了市政协常委、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的关注。今年两会期间,他递交相关提案,呼吁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的履行保障,同时加大企业的违约成本。
任意毁约让应届生“很受伤”
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季,一些企业却出现毁约行为,打乱了不少刚从象牙塔迈入社会的大学生就业规划,让很多求职者有些不知所措。
“对应届生而言,这不仅意味着失去一份工作,还使得他们很可能错过了就业的黄金期。”陆敬波表示,在当前就业市场中,三方协议作为保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权益的关键法律文件,其履行情况对双方利益至关重要。然而,近年来,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遭遇违约的现象常见报端,这一现象的频繁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一严峻问题不仅使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而且迫使他们不得不接受有限的经济赔偿或通过漫长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陆敬波认为,毕业生维权成本高昂却收益微薄,他们因丧失应届毕业生身份遭受的机会成本也难以估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他们难以获得应有的充分赔偿或补偿。这种情况不仅严重侵害了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也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信誉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更为关键的是,它对就业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高质量充分就业构成了严峻挑战,影响了社会的整体和谐与进步。
企业赔5000元不该成上限
那么,如果企业毁约,赔偿标准是多少呢?
据了解,在教育部2019年提出的一条建议的推动下,企业、高校与毕业生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普遍把违约金限定在5000元。一些企业在招聘毁约后,往往按此标准支付违约金,也有一些企业选择赔偿1至2个月的工资,有的企业甚至一分不赔,逃避责任。
“企业招聘毁约的坑不能只用5000元违约金来填。”陆敬波表示,当初制定这一标准,更多考虑到的是应届生支付能力有限,所以制定了“5000元”的违约金限定,但这不能成为企业毁约的“上限”,“企业和求职者地位并不对等,它对应届生造成的损失不能以5000元为限,而是应该根据其造成的损失,由裁判机关来判定。”
违约行为与信用评价挂钩
陆敬波指出,当前三方协议的法律属性界定不够明确,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将三方协议视为普通民事合同,用人单位违约成本较低。此外,三方协议官方文本中的相关条款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部分用人单位可能轻易违背协议,而无需承担太大后果。同时,目前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缺乏快速、公正的解决途径,增加了处理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不仅如此,目前缺乏对用人单位违约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公开披露机制,导致违约成本较低,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因此任意毁约的现象。毕业生难以获取用人单位的信誉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风险。
为此,他也建议,对三方协议的法律性质、内容条款、责任承担及纠纷处理等进行系统研究,适时修改完善三方协议文本内容,考虑适当纳入保护应届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注意平衡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
同时,建议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应届毕业生招聘违约行为的公开披露机制,以分级分类处理为原则,对满足条件的极度缺乏契约精神任意毁约的用人单位予以披露,提高违约行为的透明度。同时,将披露机制与社会信用治理体系相结合,使违约行为的记录与信用评价挂钩,增加违约成本。此外,采用动态调整的工作方法,建立动态监管与反馈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陆敬波还建议,整合现有资源、做法,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之上,出台大学生就业培训与指导体系框架。建立并持续用好就业维权与服务平台,联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学院校、律师协会等专业力量提供维权指导和法律支持,充分发挥高校、人社部门在毕业生就业活动中的管理服务功能,为遭受违约的毕业生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再就业支持,帮助他们在遭遇毁约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后续就业支持。
头图为陆敬波委员。劳动报记者 展翔摄影